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丙男與丁女。丙長大後與戊女結婚,生下A 與 B 二女,丁長大後嫁給己男,也生下C 男。甲尚有其母庚。丙曾於大學 畢業考取駕照時,為買車與甲…

題目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丙男與丁女。丙長大後與戊女結婚,生下A 與 B 二女,丁長大後嫁給己男,也生下C 男。甲尚有其母庚。丙曾於大學 畢業考取駕照時,為買車與甲發生衝突,故意對甲下重手,被宣判殺人未 遂之二年徒刑。丁為C 出國留學之事,與庚發生爭執,並對庚重大辱罵, 而被甲認為不孝,聲明將來不得繼承其財產。一年後甲、乙不幸於一場空 難同時死亡。試問:甲留下1200 萬元之財產應如何繼承?(4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繼承人資格:甲死亡時,配偶乙與甲同時遇難,依民法第十一條推定同時死亡,通說認為同時死亡者互不繼承,故乙不列入甲之繼承人。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子女丙、丁;母庚為第二順序,因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不繼承。戊、己分別為丙、丁之配偶,亦無繼承權。
  • 二、丙喪失繼承權:丙故意對被繼承人甲下重手,經宣判殺人未遂二年徒刑,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之要件,喪失繼承權。丙之女A、B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丙之配偶戊不代位。
  • 三、丁是否喪失: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丁辱罵之對象為庚(甲之母),並非被繼承人甲;甲主觀認為不孝而聲明不得繼承,不能補足該款之客觀要件,故丁不喪失繼承權,其子C亦不發生代位繼承。
  • 四、應繼分計算:甲之遺產1200萬元,由A、B代位丙,與丁共同繼承。丙原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由A、B平均各四分之一;丁為二分之一。故A得300萬元、B得300萬元、丁得600萬元。乙不繼承,庚不繼承,C不繼承。
  • 五、爭點說明:若採「對被繼承人之至親重大侮辱,亦屬對被繼承人重大侮辱」之見解,則丁喪失繼承權,由C代位取得丁之二分之一即600萬元,A、B仍各300萬元。惟本文採嚴格解釋,認該款須直接對於被繼承人為之,故以丁繼承600萬元為結論;實際個案仍應由法院依具體情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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