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1題
依提示,若甲直轄市想推動轄區環境保護計畫,來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請問甲市應依循那些地方制度法規定,並採行那些途徑來落實此計畫? 各途徑作法與程序又為何?(25…
題目
依提示,若甲直轄市想推動轄區環境保護計畫,來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請問甲市應依循那些地方制度法規定,並採行那些途徑來落實此計畫? 各途徑作法與程序又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明定「直轄市環境保護之規劃、營運及管理」屬自治事項;同法第2條第2款所稱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並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甲市推動環保計畫,須在憲法、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框架內為之,並受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 二、途徑一為訂定自治法規:依第25條,甲市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經市議會通過、市府公布)或自治規則(市府訂定發布)。依第28條,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程序為:環保局擬具草案、市政會議審議、法規會審查、送市議會三讀、公布;訂有罰鍰者依第26條第4項報行政院核定,罰鍰上限新臺幣1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
- 三、途徑二為施政計畫與預算:依第37條、第40條,市府應擬訂年度施政計畫並編列預算送市議會審議,以配置環保人力、監測設備與補助經費;依第62條訂定組織自治條例,設置環境保護局及區級環保志工隊;遇總預算未如期完成審議,則依第41條辦理補救,避免計畫停擺。
- 四、途徑三為行政手段與公私協力:採行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補助、稽查取締與按日連續處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BOT(Build-Operate-Transfer,興建營運移轉)辦理焚化廠、污水下水道;結合社區發展協會、環保志工與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並辦理公聽會、聽證(行政程序法第54條以下)及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強化計畫正當性。
- 五、途徑四為跨域合作:依第21條,涉及跨直轄市、縣(市)之環保事務(如河川流域、空氣品質區)得共同辦理或委託其他自治團體辦理;依第24條得訂定行政契約、成立區域聯合治理平臺;並可向中央爭取示範計畫與補助,形成「中央補助、地方執行」之協力關係,擴大計畫規模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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