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2題

承上題,環境保護常涉及中央政府權限,請問行政院與中央主管機關如 何確保甲市政府的保護計畫不違反國家整體環保政策?(25 分)

題目

承上題,環境保護常涉及中央政府權限,請問行政院與中央主管機關如 何確保甲市政府的保護計畫不違反國家整體環保政策?(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監督之法理界限:依司法院釋字第498號,地方自治為憲法保障之制度,中央監督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侵害自治核心領域。環保既屬第18條自治事項,中央原則上僅得為合法性監督,不得逕以適當性(合目的性)監督取代地方之政策裁量。
  • 二、事前監督,即法規核定與政策框架: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者應報核定(第26條第4項),自治規則應函報備查(第27條第3項)。中央並以環境基本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設定全國一致之排放標準、總量管制與環評程序;行政院以國家環境保護計畫、2050淨零轉型路徑及全國國土計畫提供指導框架。
  • 三、事中監督,即考核、評鑑與協商:環境部得召開中央與地方環保機關聯繫會報、辦理業務考核與績效評鑑,並以計畫型補助款指定用途、要求配合款與成果報告,形成財務誘因;亦得函告地方立法機關決議無效(第75條),或依第77條解決權限爭議,避免地方各自為政。
  • 四、事後監督,即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執行與代行處理:依第75條,直轄市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辦理委辦事項違法者亦同。依第76條,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者,得命限期為之,逾期代行處理,所需費用由地方負擔。
  • 五、救濟與界限:地方對監督處分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75條第3項);自治事項爭議得聲請司法院解釋(釋字第527號)。中央宜以協商、輔導、資訊共享及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優先,避免以事前許可全面取代地方自主,方能兼顧國家整體環保政策與地方自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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