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A 屋,其名下有B 地,並收藏C 古董。甲病歿, 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 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

題目

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A 屋,其名下有B 地,並收藏C 古董。甲病歿, 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 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對於A 屋、B 地、C 古董之占有、管理、 使用、收益權能,而逕自占用達17 年之久。今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 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丁抗辯 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乙、 丙之請求是否有理?(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繼承權之侵害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乙、丙為甲之子女,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第1141條應繼分均等。丁自命為唯一繼承人,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並排除其對A屋、B地、C古董之占有、管理、使用、收益,係否認其繼承資格並侵奪遺產,構成繼承權之侵害(司法院釋字第437號參照),乙、丙得依第1146條第1項請求回復。
  •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依第1146條第2項,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件丁占用達17年,乙、丙之請求權自繼承開始起已逾10年,時效完成,丁得依第144條第1項拒絕返還。惟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乙、丙之繼承權本身並不消滅(釋字第437號、第771號參照)。
  • 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依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繼承人仍得本於其固有之物權,依第767條行使物上請求權,二者立於請求權競合關係。B地為已登記不動產,依釋字第107號、第164號,其物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乙、丙得請求丁返還,並得請求塗銷丁所為之繼承登記。
  • 四、A屋與C古董部分:A屋未辦保存登記,屬未登記不動產,實務認其物上請求權仍有第125條15年時效之適用,本件已逾17年,丁得為時效抗辯;惟丁占有未滿20年,尚未依第769條時效取得。C古董為動產,丁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17年,依第768條已時效取得所有權,乙、丙不得請求返還。
  • 五、結論與附帶請求:乙、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無理由;B地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有理由;A屋因時效抗辯、C古董因時效取得,均無理由。又丁明知乙、丙為繼承人而占有,屬惡意占有人,依第958條負返還孳息之義務,乙、丙得另請求返還17年間所收取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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