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2題

地方稅法通則已通過20餘年,雖賦予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權限,但實施多 年對地方政府財政挹注效果有限。請說明地方稅法通則所規定地方可以 開徵的地方稅課有那些?造成徵…

題目

地方稅法通則已通過20餘年,雖賦予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權限,但實施多 年對地方政府財政挹注效果有限。請說明地方稅法通則所規定地方可以 開徵的地方稅課有那些?造成徵收效益不如預期的法制上、政治上與行 政上的主要障礙有那些?(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架構與稅課類型:地方稅法通則於91年公布,授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與附加稅課。地方稅課應以地方稅自治條例明定稅目、課徵目的、對象、稅基、稅率、用途及稽徵程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報請中央備查,性質上係有限度之地方稅課立法權。
  • 二、三類地方稅課的內涵:特別稅課係就地方自治事項開徵,但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對象;臨時稅課係因地方臨時需要而開徵,須指明目的、期間、對象、稅率及用途,最長二年,且不得充作經常支出;附加稅課係就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但不得就關稅、貨物稅、菸酒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開徵,徵收率不得超過原稅率30%。
  • 三、法制上的主要障礙:地方僅有有限稅課權,稅目、稅基與稅率受中央法律框架限制;特別稅課不得重複課徵貨物稅、菸酒稅,附加稅課可資附加之國稅有限,臨時稅課期限短又不能支應經常支出;第3條但書並排除轄區外交易、跨區公用事業及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開徵尚須自治條例、議會通過與中央備查,程序門檻高,地方稅收規模難以替代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
  • 四、政治上的主要障礙:開徵新稅直接增加選民負擔,首長與議員面臨連任壓力,常以減稅或爭取中央補助作為競選訴求;地方派系、建商、砂石業、農漁會與工商團體亦可能遊說阻擋。若中央與地方政黨不同,中央易採消極態度;選民則有財政幻覺,偏好中央補助而不願地方課稅。議會審議易淪為政治交換,且開徵新稅可能影響補助款計算,降低地方財政努力之誘因。
  • 五、行政上的主要障礙與改進:地方稅稽徵機關人力、專業與資訊系統不足,稅基評定落後,查核與稽徵成本高,小額稅收常不符成本效益;開徵法制作業、稅收預估、宣導及跨機關協調能力亦待強化。建議中央檢討稅目與稅率上限、建立財政努力誘因、充實地方稅務量能、推動稅基現代化與資訊共享,並以成本效益評估及公民參與提升正當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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