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題
民國11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 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2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之重大變革,共計修正 63條,請說明本次入出…
題目
民國11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 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2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之重大變革,共計修正 63條,請說明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重點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修法背景與總體定位:民國11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同年6月28日公布,共修正63條,是該法施行24餘年來最大幅度變革。修法主軸可歸納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防杜違法滯留與非法工作」、「鬆綁人才延攬與永久居留」、「精進收容與救濟」、「保障新住民權益」及「修正罰則、提高嚇阻力」六大面向,並採分階段施行。
- 二、強化國境安全與人流管理:增訂外國人入國前應先申請許可,以免簽證或適用條約、協定者為例外;增訂運輸業者應於旅客登機前提供訂位及報到資料(API,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預先旅客資訊),並課予通報義務及罰則;強化入國面談、證照查驗及生物特徵辨識,對載運無效證件旅客之運輸業者提高處罰,以阻絕於境外。
- 三、防杜違法滯留與非法工作:增訂外國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提高逾期停留、逾期居留之罰鍰,由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提高為1萬元至5萬元;加重非法媒介、非法聘僱及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之罰則,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建立違法外國人資料庫,以強化源頭管理。
- 四、鬆綁人才延攬與永久居留: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將永久居留之居住期間由「連續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修正為「5年內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明定因就學、職業訓練等居留期間不計入,避免人才因短期離境而喪失永久居留資格,營造友善留才環境。
- 五、精進收容制度與人身自由保障:明定暫予收容期間不得逾15日、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60日並受限次數及期間上限;增訂收容替代處分,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強化法院介入、即時通知及提審救濟,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8號、第710號解釋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
- 六、保障新住民權益與罰則修正:增訂新住民輔導服務措施,強化語言學習、就業輔導、子女教育及社會參與支持;配合修正罰則章,提高罰鍰額度、增訂按次處罰及得沒入不法利得,以提升執法實效。整體而言,本次修法兼顧國家安全、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才競逐,惟收容期間與罰則加重部分,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與救濟機制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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