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題

我國護照條例所處罰的犯罪行為樣態,共計有那些類型?針對這些違法 的犯罪行為樣態,刑事制裁的方式、額度及力道為何?(25分)

題目

我國護照條例所處罰的犯罪行為樣態,共計有那些類型?針對這些違法 的犯罪行為樣態,刑事制裁的方式、額度及力道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處罰體系概觀:護照條例之罰則分為刑罰與行政罰兩層,第29條至第34條為刑罰規定,其後條文則以罰鍰、撤銷或註銷護照、一定期間不予核發等行政管制為手段。犯罪樣態以「偽造、變造」、「冒用」、「交付或謊報遺失供冒用」、「買賣」為四大核心,並及於持有、申請不實及從業人員違法等周邊行為。
  • 二、偽造、變造護照:包括偽造護照本體、變造資料頁、換貼照片、塗改身分資料或變造晶片與防偽標記。行為人如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顯示立法者將此類行為定位為重大犯罪。
  • 三、冒用他人護照:指持用他人護照通關、以他人名義申請簽證或從事入出境行為。此類行為侵害護照之身分證明功能與國境安全,與偽造、變造護照同列重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並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其入國或為強制驅逐出國。
  • 四、交付護照或謊報遺失供他人冒用:實務上常見出借、出租或出售自己護照,或向警察機關謊報遺失以申請補發後交予他人使用,形成「人頭護照」產業鏈。此類行為與冒用、偽造同其刑度,意圖營利者更以加重類型處斷,以切斷供需鏈。
  • 五、買賣護照:以營利為目的收購、販售護照,屬將身分證明商品化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並得依刑法沒收規定宣告沒收,以剝奪其不法利得。
  • 六、其他樣態與制裁力道評析:其餘樣態包括無正當理由持有偽造、變造護照,申請時隱匿或為不實陳述、提出偽變造證明文件,以及公務員或旅行業從業人員違法核發、代辦等,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另有罰鍰之行政罰。整體制裁採「重刑化、高額罰金、未遂處罰、沒收」四軌並行,並與刑法偽造文書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競合,再搭配撤銷、註銷護照及管制核發,形成刑事與行政雙重嚇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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