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民國11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 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2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之重大變革,共計修正 63條,請說明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重點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修法背景與總體定位:民國11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同年6月28日公布,共修正63條,是該法施行24餘年來最大幅度變革。修法主軸可歸納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防杜違法滯留與非法工作」、「鬆綁人才延攬與永久居留」、「精進收容與救濟」、「保障新住民權益」及「修正罰則、提高嚇阻力」六大面向,並採分階段施行。
  • 二、強化國境安全與人流管理:增訂外國人入國前應先申請許可,以免簽證或適用條約、協定者為例外;增訂運輸業者應於旅客登機前提供訂位及報到資料(API,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預先旅客資訊),並課予通報義務及罰則;強化入國面談、證照查驗及生物特徵辨識,對載運無效證件旅客之運輸業者提高處罰,以阻絕於境外。
  • 三、防杜違法滯留與非法工作:增訂外國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提高逾期停留、逾期居留之罰鍰,由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提高為1萬元至5萬元;加重非法媒介、非法聘僱及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之罰則,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建立違法外國人資料庫,以強化源頭管理。
  • 四、鬆綁人才延攬與永久居留: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將永久居留之居住期間由「連續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修正為「5年內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明定因就學、職業訓練等居留期間不計入,避免人才因短期離境而喪失永久居留資格,營造友善留才環境。
  • 五、精進收容制度與人身自由保障:明定暫予收容期間不得逾15日、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60日並受限次數及期間上限;增訂收容替代處分,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強化法院介入、即時通知及提審救濟,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8號、第710號解釋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
  • 六、保障新住民權益與罰則修正:增訂新住民輔導服務措施,強化語言學習、就業輔導、子女教育及社會參與支持;配合修正罰則章,提高罰鍰額度、增訂按次處罰及得沒入不法利得,以提升執法實效。整體而言,本次修法兼顧國家安全、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才競逐,惟收容期間與罰則加重部分,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與救濟機制之配套。

第2題

我國護照條例所處罰的犯罪行為樣態,共計有那些類型?針對這些違法 的犯罪行為樣態,刑事制裁的方式、額度及力道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處罰體系概觀:護照條例之罰則分為刑罰與行政罰兩層,第29條至第34條為刑罰規定,其後條文則以罰鍰、撤銷或註銷護照、一定期間不予核發等行政管制為手段。犯罪樣態以「偽造、變造」、「冒用」、「交付或謊報遺失供冒用」、「買賣」為四大核心,並及於持有、申請不實及從業人員違法等周邊行為。
  • 二、偽造、變造護照:包括偽造護照本體、變造資料頁、換貼照片、塗改身分資料或變造晶片與防偽標記。行為人如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顯示立法者將此類行為定位為重大犯罪。
  • 三、冒用他人護照:指持用他人護照通關、以他人名義申請簽證或從事入出境行為。此類行為侵害護照之身分證明功能與國境安全,與偽造、變造護照同列重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並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其入國或為強制驅逐出國。
  • 四、交付護照或謊報遺失供他人冒用:實務上常見出借、出租或出售自己護照,或向警察機關謊報遺失以申請補發後交予他人使用,形成「人頭護照」產業鏈。此類行為與冒用、偽造同其刑度,意圖營利者更以加重類型處斷,以切斷供需鏈。
  • 五、買賣護照:以營利為目的收購、販售護照,屬將身分證明商品化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並得依刑法沒收規定宣告沒收,以剝奪其不法利得。
  • 六、其他樣態與制裁力道評析:其餘樣態包括無正當理由持有偽造、變造護照,申請時隱匿或為不實陳述、提出偽變造證明文件,以及公務員或旅行業從業人員違法核發、代辦等,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另有罰鍰之行政罰。整體制裁採「重刑化、高額罰金、未遂處罰、沒收」四軌並行,並與刑法偽造文書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競合,再搭配撤銷、註銷護照及管制核發,形成刑事與行政雙重嚇阻。

第3題

我國在延攬及留用外國專業人才的部分,關於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專業」工作的定義與範疇為何? 請詳加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架構與定義層次:外國專業人才之延攬,主要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簡稱外專法)規範,並與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形成三層體系。外專法第4條就「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專業工作」分別設有立法定義,三者呈金字塔式之層級關係。
  • 二、外國專業人才:指在專業領域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術,或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外國人。其認定須符合勞動部所定資格及審查標準,通常以學歷、相關工作年資、專業證照或薪資水準綜合判斷,屬最基礎、範圍最廣之類型。
  • 三、專業工作之範疇: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定工作,包括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主管人員、經理人員、研究人員、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至於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以及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等,則另依相關規定或屬中階技術、基層勞動範疇,不列入專業工作。
  • 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中,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專業領域之專長或資格者,領域涵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會計、醫療及學術研究等。此類人才得申請「就業金卡」(Employment Gold Card),享有自由尋職、轉換雇主、兼職、開辦事業及較長居留期間等優惠。
  • 五、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所定「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由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審查認定者。其得不受居留5年及每年居住183日之限制,直接申請永久居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並得隨同。
  • 六、層次比較與政策意涵:三者構成「基礎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就業金卡)—高級專業人才(永久居留)」之遞進結構,並搭配僑外生留台評點配額制、租稅優惠、配偶子女依親、全民健保與勞退等配套,形成「攬才、留才、久用」之完整政策鏈,以因應少子化與產業轉型之人力需求。

第4題

行政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通過勞動部研擬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 確保國人就業前提下,開放符合資格的移工、僑外生在臺從事中階技術工 作,並且無工作年限的限制,希望藉此留用在臺優秀且成熟的外國技術人 才,在最短時間內補充所需人力。基此,請說明上述「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的實際內容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方案緣起與政策目標:行政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通過勞動部研擬之「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同年4月30日上路。緣於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屆滿(產業移工累計12年、家庭看護工最長14年)即須離境,導致成熟技術人力流失;方案乃在「確保國人就業優先」前提下,開放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且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二、適用對象:一為在台工作達一定年限之資深移工,以產業類滿6年以上者為主,社福類則依勞動部公告之年限辦理;二為在我國大專校院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二者均須由雇主提出申請,經勞動部許可後轉任「中階技術人力」,身分由移工轉換為技術人力。
  • 三、薪資與技術門檻:薪資須達一定水準,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約3.3萬元以上、社福類約2.9萬元以上,實際數額以勞動部公告為準;技術條件須符合下列之一:取得相關職類技術士證照、完成指定訓練課程(如產業升級或照顧服務訓練)、或經實務認定具備相當技能,以確保留用者確為成熟技術人力。
  • 四、名額控管與雇主資格:雇主須先辦理國內招募,證明無適當國人可聘,始得申請;中階技術人力名額與移工核配名額合併計算並設上限比率,避免排擠國人就業;雇主並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提供符合勞動法令之工資、工時、休假與職安條件,並負擔教育訓練責任。
  • 五、轉任程序與權益保障:移工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轉任;轉任後不受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工作年限之限制,得持續留台工作,並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申請永久居留。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者同受保障,享有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基本工資等。
  • 六、預期效益與限制:本方案可補充製造、營造、農業及長照人力缺口,降低雇主重複招募與訓練成本,並提升移工留任意願。惟仍面臨名額比率偏低、薪資門檻與雇主負擔、仲介費與轉換雇主限制、永久居留財力條件及語言適應等挑戰,宜滾動檢討薪資門檻、擴大適用行業、強化技能認證與華語訓練,並兼顧國人就業優先與勞動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