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4題

行政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通過勞動部研擬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 確保國人就業前提下,開放符合資格的移工、僑外生在臺從事中階技術工 作,並且無工作年限的限…

題目

行政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通過勞動部研擬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 確保國人就業前提下,開放符合資格的移工、僑外生在臺從事中階技術工 作,並且無工作年限的限制,希望藉此留用在臺優秀且成熟的外國技術人 才,在最短時間內補充所需人力。基此,請說明上述「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的實際內容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方案緣起與政策目標:行政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通過勞動部研擬之「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同年4月30日上路。緣於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屆滿(產業移工累計12年、家庭看護工最長14年)即須離境,導致成熟技術人力流失;方案乃在「確保國人就業優先」前提下,開放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且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二、適用對象:一為在台工作達一定年限之資深移工,以產業類滿6年以上者為主,社福類則依勞動部公告之年限辦理;二為在我國大專校院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二者均須由雇主提出申請,經勞動部許可後轉任「中階技術人力」,身分由移工轉換為技術人力。
  • 三、薪資與技術門檻:薪資須達一定水準,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約3.3萬元以上、社福類約2.9萬元以上,實際數額以勞動部公告為準;技術條件須符合下列之一:取得相關職類技術士證照、完成指定訓練課程(如產業升級或照顧服務訓練)、或經實務認定具備相當技能,以確保留用者確為成熟技術人力。
  • 四、名額控管與雇主資格:雇主須先辦理國內招募,證明無適當國人可聘,始得申請;中階技術人力名額與移工核配名額合併計算並設上限比率,避免排擠國人就業;雇主並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提供符合勞動法令之工資、工時、休假與職安條件,並負擔教育訓練責任。
  • 五、轉任程序與權益保障:移工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轉任;轉任後不受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工作年限之限制,得持續留台工作,並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申請永久居留。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者同受保障,享有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基本工資等。
  • 六、預期效益與限制:本方案可補充製造、營造、農業及長照人力缺口,降低雇主重複招募與訓練成本,並提升移工留任意願。惟仍面臨名額比率偏低、薪資門檻與雇主負擔、仲介費與轉換雇主限制、永久居留財力條件及語言適應等挑戰,宜滾動檢討薪資門檻、擴大適用行業、強化技能認證與華語訓練,並兼顧國人就業優先與勞動權益保障。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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