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題

我國在延攬及留用外國專業人才的部分,關於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專業」工作的定義與範疇為何? 請詳加說明之。(25分)

題目

我國在延攬及留用外國專業人才的部分,關於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專業」工作的定義與範疇為何? 請詳加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架構與定義層次:外國專業人才之延攬,主要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簡稱外專法)規範,並與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形成三層體系。外專法第4條就「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專業工作」分別設有立法定義,三者呈金字塔式之層級關係。
  • 二、外國專業人才:指在專業領域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術,或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外國人。其認定須符合勞動部所定資格及審查標準,通常以學歷、相關工作年資、專業證照或薪資水準綜合判斷,屬最基礎、範圍最廣之類型。
  • 三、專業工作之範疇: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定工作,包括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主管人員、經理人員、研究人員、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至於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以及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等,則另依相關規定或屬中階技術、基層勞動範疇,不列入專業工作。
  • 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中,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專業領域之專長或資格者,領域涵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會計、醫療及學術研究等。此類人才得申請「就業金卡」(Employment Gold Card),享有自由尋職、轉換雇主、兼職、開辦事業及較長居留期間等優惠。
  • 五、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所定「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由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審查認定者。其得不受居留5年及每年居住183日之限制,直接申請永久居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並得隨同。
  • 六、層次比較與政策意涵:三者構成「基礎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就業金卡)—高級專業人才(永久居留)」之遞進結構,並搭配僑外生留台評點配額制、租稅優惠、配偶子女依親、全民健保與勞退等配套,形成「攬才、留才、久用」之完整政策鏈,以因應少子化與產業轉型之人力需求。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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