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之要件為何?某外國人原本就應該離開我國,主管 機關在權宜下所發給居留事由為「其他-回復國籍中」的外僑居留證,此 居留期間,是否得算入國籍法第3…

題目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之要件為何?某外國人原本就應該離開我國,主管 機關在權宜下所發給居留事由為「其他-回復國籍中」的外僑居留證,此 居留期間,是否得算入國籍法第3條第1項申請歸化之合法居留期間?請 申論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須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要件:在台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依我國法及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質;有相當財產、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此五款為原則要件,例外另有第4條至第6條之特殊歸化、殊勳歸化等規定。
  • 二、「合法居留」應以有法律依據、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居留為限,並非僅以持有外僑居留證之外觀為判斷。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明定,合法居留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經許可居留者;同細則並就每年183日、繼續5年之計算設有規範。是居留期間是否採計,應實質審查其權源,而非只看證件名稱。
  • 三、題旨之外國人原負有離境義務,主管機關僅基於權宜發給居留事由為「其他-回復國籍中」之外僑居留證,其性質係等待回復國籍或處理身分之暫時安置,並非因居留目的所為之常態許可。此種居留缺乏實質之合法居留權源,若將之計入,無異使原應離境者藉由行政權宜取得歸化年限,違反國籍法要求長期合法居留與社會融入之規範目的。
  • 四、實務上多認為,權宜核發之「其他-回復國籍中」居留期間不得採計為歸化之合法居留期間;縱形式上持有居留證,仍應實質審查其居留權源。當事人若主張信賴保護,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值得保護之信賴,且不得違反公益;本案其原應離境,難認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亦不得以行政機關一時權宜反推取得歸化資格。
  • 五、結論:該居留期間不得算入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合法居留期間。若扣除後未滿5年,或任一年度未達183日,主管機關應否准其歸化申請;已核准者,並應檢討是否依國籍法第19條等相關規定撤銷歸化。至於居留證是否應附記「不得計入歸化期間」,屬行政管理改進事項,尚不影響本題之否定結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