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題
依戶籍法規定,身分登記可區分為何種類別?對於結婚登記必要時,各級 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 資料。如主管機關發現有虛偽結婚…
題目
依戶籍法規定,身分登記可區分為何種類別?對於結婚登記必要時,各級 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 資料。如主管機關發現有虛偽結婚登記之情形,依戶籍法規定,得採取何 種處分措施?請申論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依戶籍法第4條第1款,身分登記包括九類: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及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此九類均以發生於親屬或身分關係上之事件為登記對象,與遷徙登記、初設戶籍登記有別。
- 二、結婚登記原則上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並應於結婚之日起30日內為之。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得請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提供資料,或向當事人查詢;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協助,並出具查證資料。遇有假結婚疑義,得調閱出入境紀錄、訪談、實地查訪、比對財稅及生活事實。
- 三、經查證認定結婚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87條,其結婚意思表示無效,戶籍機關應依戶籍法第25條撤銷該結婚登記,並回復登記前之戶籍狀態。撤銷後,該婚姻自始不成立,當事人不得據以主張配偶身分、繼承權或申請依親居留、歸化等權益;已發生之戶籍資料並應一併更正。
- 四、依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若虛偽結婚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另依刑法第214條、第216條移送檢察機關;偽造結婚文件者,另涉偽造文書罪。行政罰與刑罰得併行,並不相互排斥。
- 五、此外,若假結婚係為規避入出國管理或取得國籍,主管機關應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撤銷居留許可或不予許可;已歸化者,並得依國籍法第19條撤銷歸化。若涉及人口販運或集團性假結婚,應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及相關刑事規定處理,以貫徹戶籍正確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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