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甲男名下有A 屋與B 屋,甲喪偶,僅有一成年之獨子乙,為避免贈與 稅,將A 屋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賣給其子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甲又立親筆書寫之遺囑,內容為…

題目

甲男名下有A 屋與B 屋,甲喪偶,僅有一成年之獨子乙,為避免贈與 稅,將A 屋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賣給其子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甲又立親筆書寫之遺囑,內容為將B 屋遺贈給乙,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 名後,至公證人處為密封遺囑,未料密封遺囑因見證人缺格而無效,嗣 甲死亡。試問:A 屋與B 屋之所有權人為何?理由何在?(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A屋之定性:甲為規避贈與稅,與乙通謀而為買賣之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該買賣債權行為無效;乙非善意第三人,無同項但書之適用。稅捐規避屬公法問題,不影響私法行為之定性。
  • 二、隱藏行為之處理:甲、乙之真意係無償給與A屋,屬同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應適用贈與之規定。贈與契約不因買賣外觀無效而無效;甲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移轉合意真實,乙取得A屋所有權。
  • 三、退步言之,縱認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亦因通謀虛偽而無效,A屋仍屬甲之遺產;乙為甲之唯一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A屋仍歸乙。故A屋所有權人為乙。
  • 四、B屋之遺囑效力:甲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已具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形式。密封遺囑雖因見證人缺格而不具第1192條方式,但依第1193條,具備自書遺囑方式者,仍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 五、B屋歸屬:自書遺囑有效,甲以遺贈將B屋給乙,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第1200條)。乙為受遺贈人,得請求交付B屋;乙同時為唯一繼承人,B屋最終歸乙。故A、B屋所有權人均為乙。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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