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2題

甲男名下有A 屋,其將A 屋贈與給年滿5 歲的乙子,於乙子滿15 歲時, 甲又將A 屋出售予丙並處分之,試問:甲乙之間之贈與契約與甲丙之間 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

題目

甲男名下有A 屋,其將A 屋贈與給年滿5 歲的乙子,於乙子滿15 歲時, 甲又將A 屋出售予丙並處分之,試問:甲乙之間之贈與契約與甲丙之間 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贈與契約之效力:乙於5歲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1項),受贈應由法定代理人甲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第76條)。甲代理乙與自己訂立贈與契約,形式上屬自己代理;惟贈與係無償、乙純獲法律上利益,無利益衝突,通說與實務多類推適用第77條但書,認無須適用第106條禁止,贈與契約有效。
  • 二、若採嚴格見解,認違反第106條自己代理而無效,則乙未取得A屋,甲仍為所有權人;惟本題贈與對乙純獲利益,宜認有效。此一爭點應在答案中表明採何見解。
  • 三、A屋物權歸屬:題目未載甲已將A屋移轉登記給乙,故贈與僅生債權效力,乙尚未取得所有權;甲仍為A屋所有人。甲於乙15歲時將A屋出售予丙,買賣契約有效,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四、甲丙處分行為:甲依民法第758條辦理移轉登記,丙取得A屋所有權,處分行為有效。甲將贈與物出售並移轉,對乙構成給付不能;依民法第408條,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甲本得撤銷贈與,乙僅得依贈與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得向丙主張所有權。
  • 五、若認甲已將A屋移轉給乙,則A屋為乙之特有財產,甲非為乙之利益處分,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物權處分原則上無效;但丙若善意信賴登記,仍可能受土地法第43條或善意取得保護。題目未載是否已移轉及丙之善意,應先查明。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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