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4題
甲為被繼承人,有繼承人配偶乙與子女丙與丁。甲於繼承開始前,依法 立有一自書遺囑,將名下A 屋遺贈給其母戊,丙無意間發現該遺囑,遂 將其隱匿。其後甲復將該A 屋出…
題目
甲為被繼承人,有繼承人配偶乙與子女丙與丁。甲於繼承開始前,依法 立有一自書遺囑,將名下A 屋遺贈給其母戊,丙無意間發現該遺囑,遂 將其隱匿。其後甲復將該A 屋出賣給庚,甲於辦妥移轉登記後突發心臟 病死亡,留下財產12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遺贈A屋部分:甲立自書遺囑遺贈A屋給戊,後將A屋出賣給庚並辦妥移轉登記。依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於遺囑後所為行為與遺囑牴觸者,牴觸部分視為撤回;A屋於繼承開始時已不屬遺產,依第1202條,遺贈無效。戊不得請求A屋或價金。
- 二、丙隱匿遺囑:丙無意間發現後故意隱匿,該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隱匿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喪失繼承權;無第2項宥恕情事。其喪失不因遺贈事後失效而異。
- 三、繼承人與應繼分:甲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乙、子女丁;丙喪失繼承權,若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第1140條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題目未載,暫不列。依第1144條第1款,乙與丁平均,各二分之一。
- 四、遺產分配:遺產1200萬元,若A屋價金已包含在內,乙、丁各600萬元;戊之遺贈無效,不列入扣減。若A屋價金未包含,應先將價金債權計入遺產再按應繼分分配。
- 五、特留分:乙、丁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第1款),本件遺贈已失效,無侵害特留分問題;若戊主張遺贈,繼承人得拒絕。丙因喪失繼承權,無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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