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婚後三年生有一子丙。甲為國際航空公司的機師, 經年忙於飛航,而由乙照顧丙之生活起居。因甲之職業關係,二人之感 情逐漸惡化,於婚後八年甲乙分居。…
題目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婚後三年生有一子丙。甲為國際航空公司的機師, 經年忙於飛航,而由乙照顧丙之生活起居。因甲之職業關係,二人之感 情逐漸惡化,於婚後八年甲乙分居。丙與乙一同生活長達一年後,丙得 罕見之疾病,乙未得甲之同意,擅自欲將丙帶往國外治病,甲認為在國 內治病即可。二人為此爭執不下而訴請法院解決時,法院應如何決定?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與規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醫療事項意思不一致時,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第3項規定法院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分居不影響親權,但法院得依第1089條之1酌定親權行使方式。
- 二、審酌因素:丙患罕見疾病,法院應調查國內外醫療資源、診斷、治癒率、風險、費用、語言及照顧連續性;乙為主要照顧者,丙與乙共同生活一年,依附關係穩定;甲因飛行工作長期缺席,但仍有親權及會面交往需求。並應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2條及民法第1055條之1之類推適用。
- 三、程序保障:法院應依丙之年齡及成熟度聽取其意見,並聽取醫療專家、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視報告;必要時命乙提出國外醫療計畫、費用負擔、治療期間、聯絡方式及返國安排,甲得表示意見並參與醫療決策。
- 四、決定:若國外醫療確有國內無法替代之必要性,法院得准乙帶丙出國就醫,並酌定甲之親權、會面交往、資訊權、費用分擔及定期報告;若國內醫療相當,則應維持丙現狀由乙照顧,駁回出國或附條件許可。不得僅以甲不同意即否准。
- 五、結論:法院以丙最佳利益為核心,非父母親權誰勝誰負;乙未經甲同意擅自帶離,程序上甲得聲請暫時處分禁止出境,但實體決定仍取決於醫療必要性與丙之福祉。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