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史
第1題
試述開展自1980年代的原住民族運動,其主要權利訴求及立論基礎為何 (譬如可以1987年《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為核心)?其論述又如何於 1990年代憲政改革過…
題目
試述開展自1980年代的原住民族運動,其主要權利訴求及立論基礎為何 (譬如可以1987年《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為核心)?其論述又如何於 1990年代憲政改革過程中被吸納為我國憲政體制的一部分?以及在後續 法制化過程中,逐漸具體落實為各種法律制度?(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運動的歷史脈絡與主要訴求:1980年代臺灣政治環境鬆動,原住民族知識青年與都市原住民勞工結合,於1984年成立「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將原本零星的部落抗爭提升為整體民族運動。主要訴求可歸為:還我土地、還我姓名(正名)、民族自治、語言文化保存、教育權、工作權與參政權;並要求國家承認原住民族是享有集體權利的主體,而非僅是等待救濟的弱勢個體。
- 二、1987年《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關鍵地位:該宣言由原權會草擬發布,是運動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系統主張。要點包括:原住民族是臺灣最早居住者,擁有固有主權及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國家應歸還被不當剝奪的土地;承認民族自治與自我管理;保障族語、文化與傳統領域;廢除歧視性稱謂與政策。宣言把「山胞」的行政分類轉化為「原住民族」的政治主體,成為後續憲改與立法的重要論述資源。
- 三、立論基礎:其論述至少建立於四項基礎。其一為自然權利與人性尊嚴,主張權利先於國家而存在;其二為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強調土地、語言、祭儀是民族存續所必需,不能化約為個人自由;其三為民族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共同第一條,以及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其四為多元文化主義與內部殖民(internal colonialism)批判,指出國家以「山地平地化」同化政策造成結構性不平等。
- 四、1990年代憲政改革的納入:1994年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並宣示維護其語言文化、保障其政治參與,這是運動訴求首次進入憲法文本。1997年第四次修憲於增修條文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與政治參與,並就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予以保障扶助。2005年第七次修憲進一步保障山地、平地原住民各三席立法委員,使民族代表權制度化。
- 五、法制化階段的具體落實:1996年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2014年改制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取得專責機關地位;1998年《原住民族教育法》、2001年《原住民身分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陸續公布,確立民族自治、土地、語言、文化與發展的框架法地位;其後並有2007年《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017年《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與2023年《原住民族健康法》,逐步由宣示走向具體權利救濟。
- 六、限制與評析:法制化雖有進展,仍存在「承認而未落實」的落差,例如傳統領域劃設與諮商同意權的爭議、保留地流失、族語復振成效有限、自治法草案長期未完成立法。考生答題時宜指出,運動的貢獻在於把原住民族由被研究的客體轉為權利主體,並以國際人權法與本土歷史經驗雙軌論證;其挑戰則在於國家發展主義與私有財產體制的結構性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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