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史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史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試述開展自1980年代的原住民族運動,其主要權利訴求及立論基礎為何 (譬如可以1987年《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為核心)?其論述又如何於 1990年代憲政改革過程中被吸納為我國憲政體制的一部分?以及在後續 法制化過程中,逐漸具體落實為各種法律制度?(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運動的歷史脈絡與主要訴求:1980年代臺灣政治環境鬆動,原住民族知識青年與都市原住民勞工結合,於1984年成立「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將原本零星的部落抗爭提升為整體民族運動。主要訴求可歸為:還我土地、還我姓名(正名)、民族自治、語言文化保存、教育權、工作權與參政權;並要求國家承認原住民族是享有集體權利的主體,而非僅是等待救濟的弱勢個體。
  • 二、1987年《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關鍵地位:該宣言由原權會草擬發布,是運動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系統主張。要點包括:原住民族是臺灣最早居住者,擁有固有主權及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國家應歸還被不當剝奪的土地;承認民族自治與自我管理;保障族語、文化與傳統領域;廢除歧視性稱謂與政策。宣言把「山胞」的行政分類轉化為「原住民族」的政治主體,成為後續憲改與立法的重要論述資源。
  • 三、立論基礎:其論述至少建立於四項基礎。其一為自然權利與人性尊嚴,主張權利先於國家而存在;其二為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強調土地、語言、祭儀是民族存續所必需,不能化約為個人自由;其三為民族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共同第一條,以及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其四為多元文化主義與內部殖民(internal colonialism)批判,指出國家以「山地平地化」同化政策造成結構性不平等。
  • 四、1990年代憲政改革的納入:1994年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並宣示維護其語言文化、保障其政治參與,這是運動訴求首次進入憲法文本。1997年第四次修憲於增修條文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與政治參與,並就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予以保障扶助。2005年第七次修憲進一步保障山地、平地原住民各三席立法委員,使民族代表權制度化。
  • 五、法制化階段的具體落實:1996年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2014年改制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取得專責機關地位;1998年《原住民族教育法》、2001年《原住民身分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陸續公布,確立民族自治、土地、語言、文化與發展的框架法地位;其後並有2007年《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017年《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與2023年《原住民族健康法》,逐步由宣示走向具體權利救濟。
  • 六、限制與評析:法制化雖有進展,仍存在「承認而未落實」的落差,例如傳統領域劃設與諮商同意權的爭議、保留地流失、族語復振成效有限、自治法草案長期未完成立法。考生答題時宜指出,運動的貢獻在於把原住民族由被研究的客體轉為權利主體,並以國際人權法與本土歷史經驗雙軌論證;其挑戰則在於國家發展主義與私有財產體制的結構性扞格。

第2題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社會 領域》於國中階段歷史科「日本帝國時期的臺灣」此一學習主題項下列有 學習內容條目「歷Ea-Ⅳ-3『理蕃』政策與原住民族社會的對應。」如果您 是教科書作者,請問您認為相應單元應該包括那些內容?(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單元定位與設計原則:本條目屬「日本帝國時期的臺灣」主題,重點不在背誦政策條文,而在呈現政策與原住民族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教材宜採「政策—社會回應」的雙向架構,避免把原住民族寫成僅被動受害的客體,須同時呈現其抵抗、協商、調適與能動性,並以族語地名、口述材料與總督府檔案並置,培養史料批判能力。
  • 二、理蕃政策的歷史脈絡與分期:先說明日本領臺初期對蕃地控制不足,警察、隘勇線與武力討伐並行;1907至1915年佐久間左馬太總督推動「五年理蕃計畫」,以隘勇線推進壓縮山地社會空間;1914年太魯閣戰爭後大體完成軍事控制;1930年霧社事件暴露治理正當性危機;1937年後進入皇民化階段,理蕃轉為教化與動員。宜讓學生理解政策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殖民需求調整。
  • 三、治理技術與制度內涵:內容應涵蓋蕃地警察與駐在所網絡、隘勇線與通電鐵絲網、蕃社戶口與頭目制度改造、集團移住與聚落重整、授產政策(水田化、定耕、養蠶、樟腦與林木開發)、蕃童教育所與蕃人公學校、醫療與傳染病防治、神社與改姓名、取締出草與室內葬等風俗。這些技術共同構成「空間、身體、知識」三層控制,須說明其如何改變部落生計與社會組織。
  • 四、原住民族社會的對應:應分為抵抗、協力與調適三類。抵抗如大豹社、太魯閣族、布農族大分事件與1930年賽德克族霧社事件;協力如擔任巡查、壯丁團、保甲或協助山林開發者;調適則表現在遷村後的生計轉型、族群邊界重組、基督宗教與傳統祭儀的並存。教材須避免二分法,說明不同族群、地域與世代的行動邏輯差異,並討論其代價與限制。
  • 五、戰爭動員與戰後延續:1937年後理蕃政策併入皇民化,內容包括國語(日語)運動、神社參拜、改姓名與志願兵制度;1942年起招募高砂義勇隊赴南洋作戰,族人以身體承擔殖民動員的風險。單元末尾宜銜接戰後「山地平地化」政策,指出殖民治理技術的延續與斷裂,使學生看見歷史的長時段效應,而非將1945年視為全然斷點。
  • 六、教學活動與評量建議:可設計史料判讀(總督府公文、紀念寫真帖、族人口述)、地圖疊圖(隘勇線與傳統領域)、議題討論(「理蕃」一詞的立場、霧社事件的詮釋差異)與小論文。評量宜兼顧事實理解、史料證據運用與同理詮釋,並提醒教師使用中性、尊重族人的稱謂,避免複製殖民時期的歧視語彙。

第3題

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演說第三段提及:「我相 信,一直到今天,在我們生活周遭裡,還是有一些人認為不需要道歉。而 這個,就是今天我需要代表政府道歉的最重要原因。把過去的種種不公平 視為理所當然,或者,把過去其他族群的苦痛,視為是人類發展的必然結 果,這是我們今天站在這裡,企圖要改變和扭轉的第一個觀念。」請由歷 史研究角度以及臺灣原住民族歷史經驗,論述此段文字的意義。(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文字的問題意識:這段話把道歉的對象從「過去的加害行為」轉向「當下仍存在的否認心態」。總統指出,真正的障礙不是歷史事實的有無,而是社會將不公平「視為理所當然」、將他者苦痛「視為必然結果」的認知結構。因此道歉不只是禮貌或象徵,而是對集體認知框架的公開否定,具有重新界定「誰有資格被記憶」的意義。
  • 二、歷史研究角度之一:集體記憶與遺忘的政治。歷史學早已指出,遺忘並非單純的資訊缺失,而是選擇性保存的結果;教科書、博物館、紀念碑與節慶共同決定哪些苦難被寫入正史。當社會認為「不需要道歉」,往往反映原住民族的歷史經驗長期被置於地方志、檔案附錄或觀光敘事中,未進入國民的共同記憶。道歉因此是史學工作者所稱記憶政治(politics of memory)的介入。
  • 三、歷史研究角度之二:對線性進步史觀的批判。「人類發展的必然結果」預設歷史沿著單一方向前進,將征服、同化與人口流失合理化為文明代價。這種社會達爾文式敘事抹除了行動者的責任與替代可能,也讓結構性暴力自然化。歷史研究的方法論責任,正是去自然化(denaturalize):透過檔案、口述與統計重建因果鏈,指出特定決策、法律與行政措施如何造成可避免的傷害。
  • 四、臺灣原住民族的歷史經驗:從荷西時期的招撫與征伐、鄭氏與清代的劃界封山與土牛紅線、隘墾與漢人移墾下的土地流失,到日本時期的隘勇線推進、集團移住、霧社事件與高砂義勇隊,再到戰後的「山地平地化」、保留地制度、國語運動與都市遷徙,原住民族長期承受土地、語言與生命的三重剝奪。這些經驗並非自然演化,而是具體政策累積的結果。
  • 五、當代延續與轉型正義:時至今日,族語流失、保留地權利保障不足、健康與教育落差、司法與媒體中的歧視仍可見,說明歷史不正義具有延續性。2016年道歉後政府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語言復振與傳統領域諮商同意等機制,但其成效仍受資源與法制配套限制。道歉的意義因此在於開啟後續的制度責任,而非以儀式抵銷歷史債務。
  • 六、綜合意義:此段文字以歷史學的提問方式,把道歉從「承認過去」推進到「反省現在觀看過去的方式」。它要求社會承認原住民族是歷史的主體與見證者,而非被敘述的對象;也提示研究者須警覺檔案中的沉默與分類範疇的偏見。對考生而言,答題關鍵在於連結史觀批判、具體史實與當代制度,論證道歉是記憶倫理與政治責任的起點。

第4題

假設我國「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成立,除了展示各族文化之外,有一展 區試圖以原住民族史觀呈現該族群在這塊土地上的發展歷程。如果由您 設計,請問您會如何構思展覽內容(包括策展理念、議題軸線、斷代方式 等)?(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策展理念:以原住民族史觀為主軸,將族人定位為歷史的行動者與詮釋者,而非被展示的對象。採去殖民策展(decolonizing the museum)取向,檢討博物館作為殖民知識生產機構的歷史,並以「土地—語言—記憶」為核心價值。展覽不以物件之美為終點,而以物件背後的關係、失落與復返為敘事動力,讓觀眾理解文化不是靜態標本,而是持續生成的生活實踐。
  • 二、詮釋權與共作機制:成立由各族群推派之策展顧問團,採共同詮釋權(shared authority)模式,從選件、族語命名、解說到爭議處理皆由部落參與;文物展示須取得來源社群同意,並標示其返還或借展狀態。館內設置「部落發聲室」,提供族人回應與修正詮釋的管道,使展覽具可修訂性,避免單一版本定於一尊。
  • 三、議題軸線:建議規劃五條軸線。其一「島嶼的起源」,呈現各族起源敘事與南島語族連結;其二「土地與移動」,談領域、遷徙、集團移住與都市原住民;其三「殖民遭遇與抵抗」,處理劃界、理蕃、戰爭動員與條約;其四「語言、知識與信仰」,呈現族語、生態知識、祭儀與基督宗教的交會;其五「權利與復振」,從1980年代運動到當代自治、正名與文化復振。
  • 四、斷代方式:不採王朝更迭的單一線性分期,而採「多重時間軸」並置。第一軸為族群自身的時間觀與口傳起源敘事;第二軸為事件節點,如1874年牡丹社事件、1914年太魯閣戰爭、1930年霧社事件、1984年原權會成立、1994年正名入憲、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2016年政府道歉;第三軸為長時段結構,如土地制度、語言流失與人口變遷。三軸交織,避免以國家史框架切割族群經驗。
  • 五、空間結構與展示手法:採環形動線,入口以族語聲音地景與地名地圖建立「這是誰的土地」的提問;中段設「撞擊區」呈現殖民遭遇,以檔案、照片與口述並置製造張力;後段「復振之環」展示當代行動。運用沉浸式影像、互動地圖、族語雙語標示與親手作體驗,並保留一處「未完成區」,承認知識的缺口與研究倫理的限制。
  • 六、爭議處理與限制:展覽須面對族群內部差異、跨族群衝突、文物來源正當性與政治敏感等難題,宜以「爭議並置」取代單一結論,標明證據等級與不同說法。同時應避免將原住民族文化本質化或觀光化,並以人才培育、典藏返還與部落經濟回饋作為配套。展覽的成敗不在感動強度,而在是否真正移轉詮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