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2題
為什麼部落或原住民族(包括各族)都有集體權利能力?請從現有法律 中的相關制度(譬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 條)舉例說明之。(25 分)
題目
為什麼部落或原住民族(包括各族)都有集體權利能力?請從現有法律 中的相關制度(譬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 條)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集體權利能力的法理基礎:原住民族的權利主體不限於個人,還包括「民族」與「部落」的集體。其基礎在於自決權、文化權與土地自然資源權都具有集體性;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 第3、4、26、32條及國際勞工組織第169號公約均予承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12項課予國家維護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保障其地位與政治參與的義務;111年憲判字第17號也承認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具有集體權性質。
- 二、權利主體的雙層構造: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界定「原住民族」與「部落」,將權利主體延伸至部落層次;同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以部落會議為同意的程序主體,使部落取得行使集體同意權的制度能力,而不必依附於個別成員。
- 三、原基法第21條的例示: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並得分享相關利益;依法令應提撥的回饋金或利益,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此即「集體同意權」與「利益分享權」的明文,權利主體為民族或部落,而非個人。
- 四、其他法制例證:原基法第20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2條劃設、變更或廢止保留地應諮商取得同意;第23條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方式、社會經濟組織與土地管理模式;第19條保障在原住民族地區的獵捕、採集、採取土石及利用水資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條、第3條更明定「原住民族或部落」為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主體;森林法第15條第4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也以族群文化祭儀需要為要件。
- 五、限制與建議:集體權利的行使面臨部落代表性不足、會議門檻與程序爭議、與個人財產權衝突等問題;建議完備部落公法人法制、建立部落名冊與議事規範、強化諮商同意的實質審查與司法救濟,並定期檢討各法規之間如何相互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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