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4題

今年(民國114 年)為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滿二十週年,請依序回 答以下問題: 請說明該法的源起背景及立法目的為何?(5 分) 該法所納入的各類原住民族權利,…

題目

今年(民國114 年)為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滿二十週年,請依序回 答以下問題: 請說明該法的源起背景及立法目的為何?(5 分) 該法所納入的各類原住民族權利,與保障其他少數族群(譬如客家或 新住民)的權利有何異同?(5 分) 請評估該法施行至今是否有達到原設定之立法目的?如果您認為有, 那會是什麼因素所促成的?如果您認為沒有,那又會是什麼原因所造 成?(請具體舉例引用該法條文)(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源起背景: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催生源自1980年代的原住民族運動。1984年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成立,1987年推動「還我土地」、1988年「還我姓名」,1993年反核廢運動,1994年「原住民」正名入憲,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12項課予國家保障原住民族的義務;2000年政府簽署「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夥伴關係協定」,終於在94年1月21日三讀通過、2月5日公布施行,全文共35條。
  • 二、立法目的:原基法第1條明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其採「基準法」模式,先確立權利框架與國家義務,再授權以專法落實,兼具宣示性與委託立法功能,並回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國際勞工組織第169號公約的潮流。
  • 三、與客家、新住民法制的異同:相同之處,均在保障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化、教育、傳播近用、政治參與及社會福利,並設專責機關(原民會、客委會、內政部移民署),分別以原基法、客家基本法、新住民基本法為依據。相異之處,原住民族具有「民族」地位,享有集體權、自決與自治、土地及自然資源權、諮商同意權、身分認定與民意代表保障名額;客家與新住民法制則以文化語言保存及生活適應為主,尚無集體土地權與自治權的設計。
  • 四、施行成效評估:部分目的已達成。第21條諮商同意權於105年訂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成為礦業、光電、開發案的法定程序;第23條、第30條、第32條分別促成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34條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惟第4條民族自治、第20條土地及自然資源均規定另以法律定之,相關自治法與土海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第22條保留地劃設與第21條諮商實務,仍常見程序流於形式、部落代表性不足的爭議。
  • 五、未達成的原因與建議:主因在於原基法多數條文採「另以法律定之」的委託立法模式,缺乏施行時程與課責機制;跨部會協調不足,礦業法、國土計畫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未全面配合修正;部落公法人與代表性法制未完備;司法對集體權的承認仍有限。建議訂定施行時程表、建立定期檢討與監督機制、優先完成自治法與土海法立法,並強化諮商同意的實質審查與救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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