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比較政府

第1題

民主國家透過憲法與法律規定來保障人權。請問:何謂「人權」?有那些 重要內容?並請說明:英國「1628年權利請願書」、法國「1789年人權與 公民權宣言」,以及聯…

題目

民主國家透過憲法與法律規定來保障人權。請問:何謂「人權」?有那些 重要內容?並請說明:英國「1628年權利請願書」、法國「1789年人權與 公民權宣言」,以及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意義與重要內容? (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人權的意義:人權(human rights)係指每個人基於人性尊嚴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分割性及相互依存性。國家不僅負有消極不侵害義務,亦須透過憲法與法律提供制度保障、程序保障與給付行政,積極促進權利實現;對人權之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
  • 二、人權的重要內容:學理上常分為三代。第一代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如生命、人身自由、平等、言論、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參政及公平審判;第二代為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如工作、社會保障、健康、教育及文化參與;第三代為集體或連帶權,如自決、發展、環境與和平權。國際人權法典另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加以具體化。
  • 三、英國1628年《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國會為回應查理一世未經議會同意徵稅、強迫借款、軍隊駐紮民宅、軍事審判及無正當理由拘禁等侵害,重申《大憲章》精神,明定非經議會同意不得課稅,不得非法逮捕、拘禁或剝奪財產,軍隊不得強駐民宅。其意義在於確立國王亦受法律拘束,奠定議會課稅同意權、正當法律程序與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發展之基礎。
  • 四、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以自然權利與社會契約為基礎,宣示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天賦權利包括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並確立法律為公意表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無罪推定、罪刑法定、意見與宗教自由、財產神聖及權力分立。其意義在於將啟蒙思想轉化為實定憲法原則,成為近代人權保障與立憲主義之典範。
  • 五、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記取極權暴行,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序言揭示人類固有尊嚴與平等權利為自由、正義及和平之基礎。全文30條,兼含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如生命、自由、安全、平等、不受酷刑、公平審判、隱私、遷徙、庇護、國籍、財產、言論、集會、社會安全、工作、教育及文化生活等。
  • 六、制度意義與發展:上述文件呈現人權由國民權利走向普世人權、由國內保障走向國際保障之歷程。UDHR雖原為聯合國大會決議而不具條約拘束力,但已成為國際習慣法與各國憲法的重要來源,並與ICCPR、ICESCR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法典。現代國家應以尊重、保護、實現三層義務落實人權,並以司法救濟、國家人權機構及國際監督機制補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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