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比較政府

第4題

請以英國與美國為例,說明與比較這兩個國家的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 間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與互動方式,以及如何解決重大的政治衝 突?(25分…

題目

請以英國與美國為例,說明與比較這兩個國家的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 間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與互動方式,以及如何解決重大的政治衝 突?(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英國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制度基礎:英國採議會內閣制,行政與立法並非嚴格分立,而係權力融合。首相通常為下議院多數黨領袖,內閣成員多為國會議員,政府須對國會負責。國會由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與上議院(House of Lords)組成;下議院掌握預算、立法與信任權,上議院多為修正與審議功能。英國無成文憲法,制衡多依憲政慣例、政黨紀律與選舉問責運作。
  • 二、英國立法對行政的制衡:下議院透過質詢(包括首相質詢時間)、選任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s)、預算與撥款審查、法案審議及不信任投票監督政府;政府重大政策若失去下議院多數支持,即可能倒台。上議院得延遲、修正法案,但依1911年及1949年《國會法》(Parliament Acts),對財政法案及一般法案僅有有限延宕權,不能否決下議院最終決定。法院則以司法審查監督行政行為之合法性。
  • 三、英國行政對立法的作用與衝突解決:首相得依憲政慣例請求君主解散國會、提前大選,形成訴諸選民之機制;2022年《解散與召開國會法》(Dissolution and Calling of Parliament Act 2022)回復相關特權運作,廢除2011年《固定任期國會法》之超級多數限制。重大政治衝突通常經由黨團協商、內閣改組、信任投票、聯合政府或提前大選解決;若首相失去下議院信任,依慣例應辭職或請求解散國會。
  • 四、美國行政與立法關係:美國採總統制,三權分立,各有獨立民主正當性。總統由選舉人團間接選舉,任期四年,與國會選舉分開;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掌握立法、預算、課稅、宣戰與監督權。總統不得解散國會,國會亦不能以不信任投票使總統去職,僅能透過彈劾追究其重大違法或失職。總統得否決法案,國會得以兩院各三分之二多數覆議;條約及重要人事須參議院同意;國會並以預算、聽證及調查監督行政,法院則以司法審查宣告違憲。
  • 五、美國重大政治衝突的解決:由於總統與國會任期固定,美國缺乏倒閣與解散制度,重大衝突常表現為分立政府下之僵局、預算對峙、政府關門(government shutdown)及債務上限爭議。解決途徑包括選舉與政黨輪替、兩黨協商與折衷、總統否決與國會覆議、參議院阻撓議事(filibuster)之協商、司法審查,以及極端情形下之彈劾。聯邦制與公民社會亦提供分散衝突之渠道。
  • 六、比較與評估:英國以負責政府為核心,行政來自立法多數,效率高但制衡較依賴政黨與選舉;美國以分權制衡為核心,行政與立法各有獨立正當性,保障少數與防止專斷,但易生僵局。英國偏向國會信任與內閣更迭,美國偏向固定任期下談判與司法仲裁;前者建立在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後者建立在憲法至上(constitutional supremacy),展現內閣制與總統制之不同邏輯。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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