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比較政府
第3題
法國與德國的憲政制度,同樣都設有總統與總理,請說明與比較這兩個國 家總統與總理如何產生?各有那些重大的憲政功能?(25分)
題目
法國與德國的憲政制度,同樣都設有總統與總理,請說明與比較這兩個國 家總統與總理如何產生?各有那些重大的憲政功能?(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國總統的產生:第五共和總統由全體選民直接普選產生,採兩輪絕對多數制;自2000年修憲後任期五年,最多連續擔任兩任。其正當性直接來自民意,故在第五共和中居於政治體系之核心。總統為國家元首,監督憲法遵守、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及條約尊重,並主持部長會議、任命總理及部長、發布法律、統帥軍隊及行使特赦。
- 二、法國總統的重大憲政功能與總理:總統除前述元首功能外,得依憲法第12條解散國民議會、依第11條將特定法案交付公民投票、依第16條在共和制度受嚴重威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任命部分憲法委員會成員。總理由總統任命,通常須獲國民議會多數支持;總理領導政府、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負責國防、確保法律執行,並就總統行為副署。總統與總理形成雙首長制之分工。
- 三、法國總理的政治責任與左右共治:政府對國民議會負責,國民議會得依第49條提出不信任案,或總理就法案表決與政府責任結合(第49條第3項),以強化行政效能。當總統與國民議會多數分屬不同陣營時,總統須任命反對陣營人士為總理,形成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總統之國內政策權限相對退縮,外交國防仍保有較大空間;此為半總統制之重要特徵。
- 四、德國聯邦總統的產生與功能:聯邦總統(Bundespräsident)由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選舉產生,聯邦大會由聯邦眾議院議員及依比例由各邦議會選出之代表組成,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聯邦、締結條約、接受使節、任命聯邦法官及軍官、發布法律,並在聯邦眾議院選舉總理後任命之;其角色多屬象徵性與整合性,政治權力有限。
- 五、德國聯邦總理的產生與功能:聯邦總理由聯邦總統提名,經聯邦眾議院以過半數議員選出後任命;若未獲過半數,眾議院得在十四日內自行選出總理,或由總統任命得票最多者為少數政府總理。總理決定政府政策方針(Richtlinienkompetenz)、領導內閣、對聯邦眾議院負責,並得依第68條提出信任案;眾議院僅得以建設性不信任案(第67條)罷免總理,即須同時選出繼任者。
- 六、兩國比較:法國總統由人民直選,具強烈民主正當性,擁有解散、複決、緊急權等實質權力,總理則對議會負責,形成總統主導、總理執行之半總統制;德國總統由聯邦大會間接選舉,主要為象徵性元首,總理由眾議院選出並掌握政策方針,形成總理主導之議會內閣制。兩國雖均設總統與總理,但權力分立邏輯、產生方式與責任政治截然不同。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