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比較政府

第1題

民主國家透過憲法與法律規定來保障人權。請問:何謂「人權」?有那些 重要內容?並請說明:英國「1628年權利請願書」、法國「1789年人權與 公民權宣言」,以及聯…

題目

民主國家透過憲法與法律規定來保障人權。請問:何謂「人權」?有那些 重要內容?並請說明:英國「1628年權利請願書」、法國「1789年人權與 公民權宣言」,以及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意義與重要內容? (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人權的定義:人權(human rights)係指每個人僅因其為人、本於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即應享有之不可剝奪、不可讓與的基本權利,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固有性與不可分割性。其正當性基礎源於自然法與啟蒙思潮;二次大戰後,人權進一步轉化為實證法上的憲法保障與國際條約義務。國家不僅負有消極不侵害的尊重義務,亦負有積極保護與給付的義務。
  • 二、人權的重要內容:學理上常區分為三個世代的人權。第一代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包括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與程序權,要求國家不作為;第二代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教育、健康與社會安全,要求國家積極給付;第三代是集體權或連帶權,包括自決、發展、環境與和平。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即由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三者構成。
  • 三、英國1628年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其背景是查理一世未經國會同意即強行徵稅、強制借款、軍隊駐紮民宅,並依戒嚴法拘禁人民,國會因而提出請願。要點包括:非經國會同意不得課稅或強制借款;非依法律正當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或剝奪財產;不得於民宅駐軍;不得施行戒嚴法。此文件確立「無代表不納稅」與正當程序原則,雖屬請願而非立法,卻是1689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先驅。
  • 四、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全文共17條,前言宣示人權是「簡單而不可爭議之原則」。要點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之天賦權利;主權屬於國民;法律為公意之表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無罪推定;思想、言論與宗教自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此宣言將自然權利實證化,成為近代成文憲法權利章節之範本。
  • 五、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第二次世界大戰暴行後,聯合國大會以30條宣示人權的共通標準。第1條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與權利上一律平等」;內容兼具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並宣示人人有權享有足以維持健康與福祉的生活水準、受教育權及參與文化生活之權。該宣言原本無法律拘束力,惟已成為國際習慣法與1966年兩公約的基礎。
  • 六、綜合評述:三份文件分別代表人權保障的三個階段:1628年請願書是貴族與國會對抗王權的「程序保障」,重在限制恣意課稅與逮捕;1789年宣言是市民階級的自然權利宣示,重在普遍性與成文化;1948年宣言則將人權國際化、體系化。其限制在於宣言多屬宣示性質,執行機制依賴國內憲法審查與國際監督;且人權清單隨時代擴充,如何兼顧國家安全、資源有限與權利衝突,仍為各國憲政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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