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比較政府
第2題
我國與德國皆有政黨解散的制度設計。請問:何謂「防衛性民主」?並以 德國為例,說明政黨解散的重要意涵及相關的制度設計?(25分)
題目
我國與德國皆有政黨解散的制度設計。請問:何謂「防衛性民主」?並以 德國為例,說明政黨解散的重要意涵及相關的制度設計?(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防衛性民主的意涵:防衛性民主(militant democracy,德文 streitbare Demokratie)係指民主憲政秩序不得對敵視民主、意圖以合法手段顛覆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者無限制容忍,而應以憲法與法律預設防衛機制。其理論源於威瑪共和國(Weimar Republic)憲法價值中立、容忍納粹與共產黨合法競逐政權,終致民主自我毀滅之教訓;學者卡爾·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稱之為「戰鬥的民主」。
- 二、德國的憲法基礎:基本法(Grundgesetz)第21條規定政黨應自由組成,其內部秩序須符合民主原則,並須公開財務;政黨依其目的或黨員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在者,為違憲,違憲問題由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裁判。此外,第9條第2項限制結社自由、第18條規定濫用基本權者喪失特定權利、第20條第4項賦予抵抗權,共同構成防衛網。
- 三、政黨解散的重要意涵:其一,政黨解散並非對個別成員之刑罰,而是對「組織」的防衛性處分,目的在阻止反民主力量利用政黨特權癱瘓民主;其二,政黨同時享有結社自由與參政特權(選舉補助、媒體近用),故須承擔忠於憲法秩序之義務;其三,門檻極高,須有具體事實顯示其積極攻擊性與危險性,單純主張或言論尚不足夠,並受比例原則與明確性原則拘束;其四,程序專屬聯邦憲法法院,排除行政機關逕行取締,以避免政治報復。
- 四、相關制度設計與實例:基本法第21條第3項政黨財務公開與政黨法(Parteiengesetz)之補助規範;第21條第1項政黨內部民主(幹部選舉、黨員權利);聯邦議院選舉之5%門檻與基本席次條款(避免分裂);聯邦憲法保護局(BfV)之情報蒐集;公務員忠誠義務與政治教育。實例上,1952年社會主義帝國黨(SRP)與1956年德國共產黨(KPD)遭解散;2017年國家民主黨(NPD)案,聯邦憲法法院認定其違憲但未解散,聯邦議院隨後修法得排除其政黨補助。
- 五、我國的制度與比較: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憲法訴訟法明定由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政黨法亦設有解散與補助規範。與德國相較,我國同樣採司法專屬審理,但要件「危害」之判斷標準、審理程序之公開與答辯保障、解散後財產處理及比例原則操作,仍有精緻化空間。建議明定危險性判斷基準、強化正當程序,並避免制度淪為執政者打壓異己之工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