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比較政府
第4題
請以英國與美國為例,說明與比較這兩個國家的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 間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與互動方式,以及如何解決重大的政治衝 突?(25分…
題目
請以英國與美國為例,說明與比較這兩個國家的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 間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與互動方式,以及如何解決重大的政治衝 突?(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英國的權力結構:英國採「權力融合」(fusion of powers),行政與立法並非分立而是交疊。首相(Prime Minister)由君主任命下議院多數黨領袖,內閣成員須為國會議員,形成「國會內的政府」。內閣集體負責(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與部長個人負責(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並存;政府施政須維持下議院信任,否則辭職或提請解散國會。國會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為其憲政基石,無成文憲法與剛性權力分立。
- 二、英國國會對行政的制衡:下議院每週首相質詢(Prime Minister's Questions)與部長質詢;各部門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s)調查施政與任命;反對黨影子內閣與「忠誠的反對黨」制度;預算與撥款須經國會通過;國會得以不信任案倒閣。上議院則以修法專業與延宕權(suspensive veto)發揮第二院功能,並受索爾茲伯里慣例(Salisbury Convention)拘束。司法審查受限,但2019年最高法院判決首相休會(prorogation)違法,顯示法治仍可拘束行政。
- 三、美國的權力分立:美國採嚴格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與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行政、立法、司法各有獨立民主正當性。總統由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間接選舉產生,與國會選舉分離,可能出現「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內閣成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形成「國會外的政府」。聯邦制與司法違憲審查(judicial review)進一步分散權力,使政策協商成為常態。
- 四、美國國會對行政的制衡:立法否決權之覆決(override)須兩院各三分之二多數;參議院對條約之批准與高階人事之同意(advice and consent);眾議院掌彈劾權、參議院掌審判權;國會握有撥款權與「錢袋權」(power of the purse);委員會調查權與傳票權、監督聽證;1973年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Act)限制總統用兵;參議院之費力把持(filibuster)與一致同意程序亦影響立法效率。
- 五、美國行政對立法的制衡:總統得行使否決權(veto),包括一般否決與口袋否決(pocket veto);得發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與簽署聲明(signing statement);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於平票時投下關鍵票;總統並可透過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繞過條約批准程序。司法則以違憲審查居間仲裁,形成三方拉鋸。
- 六、重大衝突的解決機制與比較:英國因行政源自立法多數,衝突多於政黨內部與國會黨團化解,最終手段為不信任案與解散改選,多數決體制效率高、責任明確;美國因分立政府與多重否決點(veto points),衝突常表現為預算對峙、政府關門(government shutdown)、債務上限爭議與人事僵局,解決途徑為跨黨協商、期中選舉之民意裁決、司法審查及聯邦主義下的州權分散。整體而言,英國重「效率與負責」,美國重「防免濫權與權力平衡」,各有其制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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