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比較政府

第3題

法國與德國的憲政制度,同樣都設有總統與總理,請說明與比較這兩個國 家總統與總理如何產生?各有那些重大的憲政功能?(25分)

題目

法國與德國的憲政制度,同樣都設有總統與總理,請說明與比較這兩個國 家總統與總理如何產生?各有那些重大的憲政功能?(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國總統的產生:1958年第五共和憲法原採選舉人團間接選舉,1962年修憲改為直接普遍選舉,2000年公投將任期由七年縮短為五年(與國民議會一致,避免共治)。選舉採兩輪絕對多數制:首輪須獲有效票過半始當選,否則由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於兩週後進行第二輪投票。此制賦予總統直接民主正當性,使其成為共和國權力核心。
  • 二、法國總統的憲政功能:憲法第5條使其為憲法守護者與國家仲裁者,確保公權力正常運作與國家延續;第8條任命總理並依總理提議任免部長;第12條得諮詢總理及兩院議長後解散國民議會;第11條得將法案提交公民投票;第16條於國家危急時行使緊急權;第15條為軍隊統帥、主持國防會議;並主持部長會議、任命文武官員、締結條約。學理稱之為「共和君主」(monarque républicain)。
  • 三、法國總理的產生與職權:總理由總統任命,惟須獲國民議會(Assemblée nationale)多數支持,形成「雙重信任」。憲法第20條規定政府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掌握行政機關與武裝力量;第21條規定總理領導政府工作、確保法律執行、行使規章制定權並副署總統部分命令;第49條第1項及第3項之責任政治與信任投票機制。當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陣營時,形成「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總理實際主導內政。
  • 四、德國總統的產生:聯邦總統(Bundespräsident)由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選舉,該大會由聯邦議院全體議員及各邦議會依比例選出同額代表組成,不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總統須超越黨派、不兼任其他職務。其職權多屬象徵與形式,如公布法律、任命總理與部長、代表國家、行使赦免權;第68條之解散聯邦議院須基於總理信任案失敗,第82條法律公布須經副署,實際政治決定權有限。
  • 五、德國總理的產生與職權:聯邦總理(Bundeskanzler)由聯邦總統提名,經聯邦議院(Bundestag)以絕對多數選出;若未獲多數,議院得於十四日內自行選出,第三輪以相對多數當選時總統得決定任命或解散議院。總理依基本法第65條擁有政策方針決定權(Richtlinienkompetenz),並主持內閣、對議會負責;第67條建設性不信任投票須同時選出繼任者,第68條信任投票失敗始得解散議院。此制度造就「總理民主」(Kanzlerdemokratie)。
  • 六、比較與評析:就產生方式,法國總統由全民直選、德國總統由聯邦大會間接選舉,正當性基礎迥異;法國總理由總統任命而德國總理由議會選出,前者對總統負責、後者對議會負責。就功能而言,法國總統掌握解散、公投、緊急權等實質武器,德國總統則為中立象徵;法國總理須與總統分享行政權,德國總理則為行政核心。整體而言,法國屬「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德國屬議會內閣制,前者易生共治與權責不明,後者則以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維持政府穩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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