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1題
請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發展遲緩兒童明定有那些具體的 福利與保障措施?並請檢析執行的困境。(25分)
題目
請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發展遲緩兒童明定有那些具體的 福利與保障措施?並請檢析執行的困境。(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規範定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未滿六歲,因生理、心理、社會環境或文化刺激等因素,致發展較同年齡兒童遲緩,或疑似遲緩者。本法以兒童最佳利益、早期發現與家庭支持為原則,將早期療育定位為福利服務與權利保障,而非僅是醫療復健;並要求政府整合衛生、教育、社政資源。
- 二、通報、篩檢與評估:本法明定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及療育服務體系,透過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網絡辦理通報、篩檢、聯合評估與個案管理;醫療、教育、社政等人員發現疑似個案時,應依規定通報。評估應納入家庭功能、環境與文化因素,並以專業團隊合作形成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避免只憑醫療診斷標籤決定服務。
- 三、療育與家庭支持:政府應提供療育、復健、輔具、交通、照顧者訓練、心理支持與到宅服務等,並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對經濟弱勢、偏鄉、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家庭應予積極性差別待遇。另結合幼兒園、托嬰中心與特殊教育,保障其受教育與融合機會,並提供療育補助及喘息服務。
- 四、醫療、經濟與人身保護:本法並透過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健保及發展遲緩相關補助,減輕家庭負擔;對遭遺棄、虐待、疏忽或不當對待之發展遲緩兒童,應啟動保護服務、緊急安置及後續輔導。並禁止歧視,保障其隱私與表達意見之權利,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之身心障礙兒童權利。
- 五、執行困境:實務上通報來源不一致、篩檢工具與評估標準不一,偏鄉專業人力與療育資源不足,導致通報多、評估慢、療育等待久;衛政、社政、教育之間的資訊與權責整合不足,個案服務容易中斷。家庭常因交通、時間、費用與照顧負荷而中斷療育,弱勢家庭更明顯;早期療育補助額度與項目亦有限。
- 六、改善建議:宜建立單一窗口與個案管理、統一評估工具、強化偏鄉巡迴療育與遠距服務,並將家庭支持、交通與喘息納入給付;以社區支持網絡追蹤高風險個案,定期公開等待時間與服務覆蓋率。另應培訓跨專業人力、落實幼兒園與醫療間轉銜,並以兒童權利公約(CRC)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檢視服務可及性與品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