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請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發展遲緩兒童明定有那些具體的
福利與保障措施?並請檢析執行的困境。(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規範定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未滿六歲,因生理、心理、社會環境或文化刺激等因素,致發展較同年齡兒童遲緩,或疑似遲緩者。本法以兒童最佳利益、早期發現與家庭支持為原則,將早期療育定位為福利服務與權利保障,而非僅是醫療復健;並要求政府整合衛生、教育、社政資源。
- 二、通報、篩檢與評估:本法明定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及療育服務體系,透過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網絡辦理通報、篩檢、聯合評估與個案管理;醫療、教育、社政等人員發現疑似個案時,應依規定通報。評估應納入家庭功能、環境與文化因素,並以專業團隊合作形成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避免只憑醫療診斷標籤決定服務。
- 三、療育與家庭支持:政府應提供療育、復健、輔具、交通、照顧者訓練、心理支持與到宅服務等,並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對經濟弱勢、偏鄉、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家庭應予積極性差別待遇。另結合幼兒園、托嬰中心與特殊教育,保障其受教育與融合機會,並提供療育補助及喘息服務。
- 四、醫療、經濟與人身保護:本法並透過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健保及發展遲緩相關補助,減輕家庭負擔;對遭遺棄、虐待、疏忽或不當對待之發展遲緩兒童,應啟動保護服務、緊急安置及後續輔導。並禁止歧視,保障其隱私與表達意見之權利,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之身心障礙兒童權利。
- 五、執行困境:實務上通報來源不一致、篩檢工具與評估標準不一,偏鄉專業人力與療育資源不足,導致通報多、評估慢、療育等待久;衛政、社政、教育之間的資訊與權責整合不足,個案服務容易中斷。家庭常因交通、時間、費用與照顧負荷而中斷療育,弱勢家庭更明顯;早期療育補助額度與項目亦有限。
- 六、改善建議:宜建立單一窗口與個案管理、統一評估工具、強化偏鄉巡迴療育與遠距服務,並將家庭支持、交通與喘息納入給付;以社區支持網絡追蹤高風險個案,定期公開等待時間與服務覆蓋率。另應培訓跨專業人力、落實幼兒園與醫療間轉銜,並以兒童權利公約(CRC)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檢視服務可及性與品質。
請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那些特色?並分析法規執行上值得檢討及
改善之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立法理念與特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由醫療模式轉向社會模式與權利模式,強調障礙是個人與環境互動的結果,身心障礙者是權利主體。本法以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機會平等、促進社會參與為目的,並透過無障礙、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社區融合,矯正過去僅以救助、收容處理身心障礙者之思維。
- 二、ICF 鑑定與需求評估:本法建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從身體功能與結構、活動與參與、環境與個人因素等面向認定障礙與服務需求;經需求評估後連結醫療、復健、輔具、照顧、就業、教育等服務,強調以人為中心,而非僅依疾病名稱。
- 三、法定保障內容:本法明定醫療、復健、輔具、教育、就業、交通、住宅、無障礙環境、經濟安全、社區照顧、機構照顧、人身安全等保障;並建立定額進用、職業重建、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個人助理、自立生活支持及喘息服務。另禁止歧視,設置申訴與救濟管道,保障資訊近用與司法平權。
- 四、執行檢討一:鑑定與需求評估常被批評流程冗長、標準不一、專業人力不足,偏鄉更為明顯;ICF 工具操作複雜,民眾理解困難,且鑑定結果與服務輸送未完全對接,出現有身障證明卻得不到所需服務之落差。衛政、社政、勞政、教育之整合仍不足,個案管理與資訊分享有限。
- 五、執行檢討二:定額進用常以差額補助費替代進用,企業偏好輕度障礙者,重度者在競爭性就業市場仍受排斥;庇護性就業薪資與保障不足,社區式服務量能有限,機構照顧品質與人力流失問題並存。無障礙環境偏重硬體,資訊與交通無障礙仍不足;經濟安全方面,障礙者貧窮與就業低薪問題未解。
- 六、改善建議:應簡化鑑定流程、建立單一窗口與跨部門個案管理,將需求評估結果直接連結服務與預算;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檢視法規與歧視申訴機制,強化合理調整與通用設計。就業政策應從進用數量轉向職務再設計、在職支持與雇主誘因;並穩定社區照顧人力、發展多元居住與自立生活支持,定期公布服務等待與品質指標。
國民年金制度之實施,完成我國全民皆有年金之最後一塊拼圖。請探討該
制度之保障模式、保障對象、給付項目,以及該制度實施以來面臨那些問
題及挑戰?(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制度定位與保障模式:國民年金係社會保險,採強制納保、政府部分補助保費、確定給付(defined benefit)及部分提存準備,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目的在保障未參加其他職業年金者之老年、身心障礙、死亡及生育風險,與勞保、公教保、農保等共同構成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體系。
- 二、保障對象:主要為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未參加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國民;另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弱勢者提供保費補助。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或符合老年條件時得請領給付。
- 三、給付項目: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生育給付及喪葬給付。老年年金有 A、B 兩式,按保險年資與月投保金額計算,並設有基本保障;身心障礙年金及遺屬年金亦有基本保障。生育給付按一定月數之月投保金額發給,喪葬給付則按月投保金額一定月數發給,另設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照顧開辦時已高齡者。
- 四、問題一:納保與繳費: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多為非典型就業、失業、家庭照顧者與年輕族群,收入不穩定,繳費率偏低、欠費與分期繳納情形普遍;保費催繳成本高,且欠費會影響年資與給付。部分民眾誤認國民年金為失業懲罰或與勞保重疊,導致納保意願不足,制度覆蓋率與實質保障受影響。
- 五、問題二:財務與給付水準:人口老化、少子化使繳費人口減少、給付人口增加,保費費率調整受政治壓力,基金投資績效與政府撥補責任備受關注;給付水準偏低,難以支應基本生活,與勞保年金差距亦造成老年經濟安全不平等。另月投保金額調整、基本保障與物價連動機制,影響弱勢者實質所得。
- 六、挑戰與改革方向:應處理勞保、國保、農保間之銜接與重複保障,避免年金碎片化;針對非典型就業與零工經濟,檢討納保身分與保費設計,並強化弱勢保費補助與欠費協助。財務面宜建立自動調整機制、提高基金透明度與績效,並定期精算、公開財務報告;給付面則應檢討基本保障、物價調整與生育給付,並與長照、社會救助整合,確保老年與障礙者基本生活。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目的,旨在防治性侵害犯罪並保護被害人權益,
請問該法對被害人有那些重要保護措施?(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立法目的與定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旨在防治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並建立醫療、警政、司法、社政、教育等跨網絡合作。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主要指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相關罪名;其規範不僅在追訴加害人,更重視被害人安全、隱私、尊嚴與復原,採被害人中心與創傷知情觀點。
- 二、隱私與資訊保護:本法明定媒體、機關及人員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校、工作地點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司法文書、筆錄與案件資料應以代號處理,並限制閱覽。違反者設有罰則。此一設計在避免二度傷害、社會污名與網路肉搜,確保被害人敢於求助與作證。
- 三、一站式與專業陪同:直轄市、縣(市)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醫療驗傷採證、心理輔導、法律扶助、社工陪同、安置庇護與經濟補助,提供一站式服務。被害人於偵訊、審判或醫療過程中,得由社工、心理師等專業人員陪同,並應說明程序與權利,減少重複陳述與無助感。
- 四、司法程序保護:偵查與審判應儘量隔離被害人與被告,必要時採視訊、單面鏡、隔離訊問或減述作業;審判原則不公開,並得限制旁聽。兒少被害人另由司法詢問員協助,避免誘導與重複訊問。被害人並得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訊或接近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必要時命加害人遠離或接受處遇。
- 五、醫療、補償與復原支持:本法及相關規定提供驗傷採證、醫療費用補助、心理諮商、法律扶助、緊急安置與中長期庇護,並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對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兒少、新住民等被害人應提供通譯、無障礙與文化敏感服務。另透過就學、就業與居住協助,支持被害人重建生活。
- 六、加害人處遇與限制:為預防再犯,本法建立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登記報到、觀護與科技設備監控等制度,並得對高風險加害人實施社區監控。惟相關措施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並定期評估成效;同時應避免將被害人保護與加害人監控混為一談,確保資源配置以被害人安全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