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2題
請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那些特色?並分析法規執行上值得檢討及 改善之處?(25分)
題目
請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那些特色?並分析法規執行上值得檢討及 改善之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立法理念與特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由醫療模式轉向社會模式與權利模式,強調障礙是個人與環境互動的結果,身心障礙者是權利主體。本法以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機會平等、促進社會參與為目的,並透過無障礙、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社區融合,矯正過去僅以救助、收容處理身心障礙者之思維。
- 二、ICF 鑑定與需求評估:本法建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從身體功能與結構、活動與參與、環境與個人因素等面向認定障礙與服務需求;經需求評估後連結醫療、復健、輔具、照顧、就業、教育等服務,強調以人為中心,而非僅依疾病名稱。
- 三、法定保障內容:本法明定醫療、復健、輔具、教育、就業、交通、住宅、無障礙環境、經濟安全、社區照顧、機構照顧、人身安全等保障;並建立定額進用、職業重建、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個人助理、自立生活支持及喘息服務。另禁止歧視,設置申訴與救濟管道,保障資訊近用與司法平權。
- 四、執行檢討一:鑑定與需求評估常被批評流程冗長、標準不一、專業人力不足,偏鄉更為明顯;ICF 工具操作複雜,民眾理解困難,且鑑定結果與服務輸送未完全對接,出現有身障證明卻得不到所需服務之落差。衛政、社政、勞政、教育之整合仍不足,個案管理與資訊分享有限。
- 五、執行檢討二:定額進用常以差額補助費替代進用,企業偏好輕度障礙者,重度者在競爭性就業市場仍受排斥;庇護性就業薪資與保障不足,社區式服務量能有限,機構照顧品質與人力流失問題並存。無障礙環境偏重硬體,資訊與交通無障礙仍不足;經濟安全方面,障礙者貧窮與就業低薪問題未解。
- 六、改善建議:應簡化鑑定流程、建立單一窗口與跨部門個案管理,將需求評估結果直接連結服務與預算;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檢視法規與歧視申訴機制,強化合理調整與通用設計。就業政策應從進用數量轉向職務再設計、在職支持與雇主誘因;並穩定社區照顧人力、發展多元居住與自立生活支持,定期公布服務等待與品質指標。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