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
第4題
今年甫通過的社會福利基本法第8條指出,在福利服務,應以人為本、以 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 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
題目
今年甫通過的社會福利基本法第8條指出,在福利服務,應以人為本、以 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 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試以有6歲以下兒童的家 庭舉例說明,可以發展的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福利服務方案 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內涵與分類邏輯。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八條揭示福利服務應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並依需求提供支持性(supportive)、補充性(supplementary)、保護性(protective)與預防性(preventive)服務。四者並非互斥,而是依家庭功能強弱與風險程度形成之連續光譜:支持性在增強家庭能力,補充性在補位家庭照顧不足,保護性在風險已發生時介入,預防性則在風險發生前部署。
- 二、支持性服務。以強化家庭育兒能力為核心,例如親職教育課程、育兒指導到宅服務、家庭支持服務中心之諮詢與團體、托育資源中心之育兒諮詢與玩具圖書館、新手父母陪伴方案、產後心理支持與母乳哺育諮詢。此類方案不替代家庭,而是提升父母之照顧知能、親職效能與壓力調適,特別適合處於育兒焦慮、教養衝突或社會孤立之家庭。
- 三、補充性服務。用以補充家庭照顧時間與能力之不足,例如公共化與準公共托育(托嬰中心、居家托育)、幼兒園課後延長照顧、臨時托育與喘息服務、企業托兒與職場友善措施、弱勢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對雙薪、單親、輪班或隔代教養家庭而言,可近、可負擔、可信任之托育服務,是支持父母就業與兒童穩定成長的關鍵。
- 四、保護性服務。當兒童遭受疏忽、虐待、性剝削或處於高風險環境時,由兒少保護體系介入,包括一一三通報、緊急安置、家庭處遇服務、強制性親職教育、施虐者輔導、親權改定、寄養與收出養服務。此類服務具公權力與強制性,須兼顧兒童最佳利益、程序正義與家庭重整可能,避免過度干預或延誤保護。
- 五、預防性服務。著眼於風險發生前之全面部署,例如孕產婦關懷與高風險孕產婦管理、新生兒篩檢與兒童預防保健、發展篩檢與早期療育、幼兒專責醫師制度、疫苗接種、親子館與社區閱讀、兒童安全宣導(防墜、防溺、防燒燙傷)、家庭訪視與社會安全網之脆弱家庭關懷。預防性服務效益最高,卻最易在預算排擠下被忽略。
- 六、整合與政策工具。四類服務須以家庭為中心整合於社區,透過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安全網與跨局處合作,避免片段化。政策工具包括現金給付(育兒津貼、托育補助)、實物與服務給付、租稅優惠、法規規範(托育人員資格、師生比)、人力培育與資訊平台。並應建立需求評估、服務追蹤與成效指標,依兒童年齡與家庭風險動態調整,落實以社區為基礎之可近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