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所謂「性平三法」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近期被社會大眾所關注與討論,以職場性騷擾為例,你認為
「性平三法」存在那些待解決的議題?(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三法分立造成管轄競合。性別工作平等法(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處理受僱者之間,以及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職場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處理不屬於前二法所規範的人際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處理校園事件。同一職場事件若涉及建教生、實習生、派遣人員或客戶,常同時落入兩法,產生管轄歸屬、調查主體與認定基準不一致的情形,實務上容易出現互相推諉的情形。建議建立單一窗口、案件移轉與併案調查機制。
- 二、申訴時效與舉證責任對被害人不利。職場性騷擾多具隱微、持續與權力不對等特性,被害人常因恐懼報復、經濟依賴而延宕求助;現行申訴期間、內部申訴前置與舉證責任分配,仍使被害人承擔過重風險。又「敵意環境性騷擾」之認定高度依賴情境判斷,缺乏一致性基準。宜延長或放寬時效起算、明定雇主協力義務與證據保全責任,並強化不利益待遇之禁止與復職保障。
- 三、雇主責任與事業單位量能落差。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於知悉後應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並應設置申訴管道、組成調查小組。惟三十人以下中小企業與微型事業單位普遍缺乏專責人力、調查人才與經費,常以口頭告誡、私下和解了事,難以落實「立即有效」。建議由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聯合調查、外部專業支援、標準作業流程與教育訓練補助,並將防治措施納入勞動檢查與政府採購評選。
- 四、調查專業與被害人保護不足。調查人員之性平意識、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知能參差,重複陳述、質問細節、公開案情易造成二次傷害;心理諮商、法律扶助、庇護與經濟支持之轉介網絡亦不完整。又調查委員之迴避、保密與利益衝突規範仍待細緻化。宜建立調查人才庫、導入創傷知情訪談、設置被害人陪同人,並整合諮商、法律與醫療資源。
- 五、權勢性騷擾與救濟效果之界線。修法雖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提高懲罰性賠償與行政罰,並放寬最高負責人涉性騷擾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但「權勢」之認定、雇主與行為人責任之切割、申復與行政救濟之關係仍有爭議。此外,三法對「性騷擾」之用語與構成要件未盡一致,易生評價矛盾。建議研修統一定義、建立跨法案例資料庫與定期統計公布,作為政策回饋。
社會福利的受益者或使用者之所以得到服務,是基於那些需求或指標?
請舉例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需求之概念界定。社會福利輸送須先回答「誰有資格」,其基礎為需求(need)。Bradshaw 將需求分為四類: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由專家依標準判定)、感覺性需求(felt need,個人主觀感受)、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轉化為求助行為)、比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與相似群體比較而得)。另可區分基本生存、健康照護、教育、居住、社會參與及保護性需求等層次。
- 二、資格認定之兩條軸線。一為普遍性(universalism),以公民身分或特定人口群為基礎,如全民健康保險、育兒津貼、國民年金;二為選擇性(selectivism),以資產調查(means test)或特定風險為基礎,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實務多採混合模式,先以類別資格(categorical eligibility)篩選人口群,再以所得、財產或失能程度決定給付水準,以兼顧可及性與財政永續。
- 三、常見需求指標。包括:(1)所得與資產指標,如最低生活費倍數、動產與不動產限額;(2)人口與身分指標,如年齡、身心障礙證明、原住民族、新住民、單親;(3)社會保險指標,如投保年資、失業給付條件;(4)風險事件指標,如家暴通報、兒少保護、失業、重大傷病;(5)專業評估指標,如失能評估(ADLs/IADLs)、長照需要等級(CMS)、ICF 功能評估;(6)區域指標,如偏遠地區或資源不足區。
- 四、舉例說明。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依最低生活費倍數及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認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年齡、收入與資產排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以身障等級與所得條件;育兒津貼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並設排富條件;長期照顧服務以 CMS 等級與失能項目核定額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以喪偶、離婚、家暴、未婚懷孕等事件為認定基礎。
- 五、限制與政策建議。指標式認定易產生斷崖效應(cliff effect)、標籤化與漏接(under-coverage),亦可能誘發行為扭曲;資產調查之行政成本與隱私爭議高,偏鄉與非典型就業者舉證困難。建議簡化申請流程、建立主動清查與資料勾稽、放寬部分工時與彈性就業之所得計算、設置過渡性給付以避免斷崖,並以個案管理與專業評估補充僵化之指標認定。
雙重老化家庭(Double-Aging Family)是指家庭包含兩類老化群體對象,
有關雙重老化家庭發生照顧悲劇事件屢被討論,請問心智障礙者雙老化
家庭面臨那些議題?你若是該業務主管者,會採取那些積極作為,以避免
照顧悲劇事件的發生?(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樣態。雙重老化家庭(double-aging family)指家庭中同時存在兩類老化群體:一為主要照顧者(多為父母)已步入老年,二為被照顧者(多為心智障礙者)亦因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而進入中老年。心智障礙者之老化約較一般人提前十至二十年,常見四十五歲即出現體能衰退、慢性病與失智風險,形成老人照顧老人、甚至老人照顧更老的人之高風險照顧結構。
- 二、照顧者負荷與健康風險。老化父母常合併慢性病、行動不便與認知退化,卻仍承擔全日照顧、沐浴、如廁、就醫與行為處理,長期睡眠不足與社會孤立導致身心健康惡化;喪偶、退休後支持網絡緊縮,更使照顧能量驟降。當照顧者自覺再也撐不下去時,即為悲劇事件(如照顧者殺人後自殺)之高風險訊號,須以風險分級與主動關懷提前介入。
- 三、服務體系斷裂與安置困境。心智障礙者老化後,日間照顧、社區家園、團體家庭與住宿型機構供給不足、等候期長,部分機構不願收治合併精神疾病或失智之個案;醫療、長照與身障服務分屬衛政與社政,個案常在體系間被轉介多次。居家服務時數不足、夜間與假日支持缺乏,使家庭被迫以全包方式照顧。
- 四、經濟安全與法律安排。雙老化家庭多為單一經濟來源(老農年金、國民年金、身障生活補助),難以負擔機構費用與醫療支出;父母普遍憂慮「我走了之後誰來照顧」,卻缺乏財產信託、安養信託、保險與遺囑規劃,亦未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意定監護。資訊落差使弱勢家庭更難接近法律與財務工具。
- 五、家庭關係與社會支持薄弱。手足常因就業、居住外地或關係疏離而無接手意願,家庭網絡萎縮;鄰里支持不足、老屋無電梯與交通不便,限制其社會參與。標籤化與家醜不外揚之觀念,亦使家庭延遲求助,形成服務輸送之隱形缺口。
- 六、主管機關之積極作為。若為業務主管,我會:(1)建立雙老化家庭清查與風險分級,結合民政、衛政、社政資料主動造冊並定期訪視;(2)設置單一窗口個案管理,跨局處整合長照、身障、醫療與法律資源;(3)擴充喘息服務、居家服務與夜間支持,優先媒合社區家園與住宿型機構;(4)推動照顧者支持團體、健康管理與心理諮商;(5)補助安養信託、監護宣告與法律諮詢;(6)建置緊急救援與定期關懷系統,並培訓專業人力、公布統計指標,滾動檢討。
今年甫通過的社會福利基本法第8條指出,在福利服務,應以人為本、以
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
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試以有6歲以下兒童的家
庭舉例說明,可以發展的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福利服務方案
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內涵與分類邏輯。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八條揭示福利服務應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並依需求提供支持性(supportive)、補充性(supplementary)、保護性(protective)與預防性(preventive)服務。四者並非互斥,而是依家庭功能強弱與風險程度形成之連續光譜:支持性在增強家庭能力,補充性在補位家庭照顧不足,保護性在風險已發生時介入,預防性則在風險發生前部署。
- 二、支持性服務。以強化家庭育兒能力為核心,例如親職教育課程、育兒指導到宅服務、家庭支持服務中心之諮詢與團體、托育資源中心之育兒諮詢與玩具圖書館、新手父母陪伴方案、產後心理支持與母乳哺育諮詢。此類方案不替代家庭,而是提升父母之照顧知能、親職效能與壓力調適,特別適合處於育兒焦慮、教養衝突或社會孤立之家庭。
- 三、補充性服務。用以補充家庭照顧時間與能力之不足,例如公共化與準公共托育(托嬰中心、居家托育)、幼兒園課後延長照顧、臨時托育與喘息服務、企業托兒與職場友善措施、弱勢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對雙薪、單親、輪班或隔代教養家庭而言,可近、可負擔、可信任之托育服務,是支持父母就業與兒童穩定成長的關鍵。
- 四、保護性服務。當兒童遭受疏忽、虐待、性剝削或處於高風險環境時,由兒少保護體系介入,包括一一三通報、緊急安置、家庭處遇服務、強制性親職教育、施虐者輔導、親權改定、寄養與收出養服務。此類服務具公權力與強制性,須兼顧兒童最佳利益、程序正義與家庭重整可能,避免過度干預或延誤保護。
- 五、預防性服務。著眼於風險發生前之全面部署,例如孕產婦關懷與高風險孕產婦管理、新生兒篩檢與兒童預防保健、發展篩檢與早期療育、幼兒專責醫師制度、疫苗接種、親子館與社區閱讀、兒童安全宣導(防墜、防溺、防燒燙傷)、家庭訪視與社會安全網之脆弱家庭關懷。預防性服務效益最高,卻最易在預算排擠下被忽略。
- 六、整合與政策工具。四類服務須以家庭為中心整合於社區,透過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安全網與跨局處合作,避免片段化。政策工具包括現金給付(育兒津貼、托育補助)、實物與服務給付、租稅優惠、法規規範(托育人員資格、師生比)、人力培育與資訊平台。並應建立需求評估、服務追蹤與成效指標,依兒童年齡與家庭風險動態調整,落實以社區為基礎之可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