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1題

近年,英國醫師、護理師、郵務、鐵路等公共服務罷工頻傳,導致國會提出 新罷工法案,擬定罷工時的最低服務要求(minimum service requirement…

題目

近年,英國醫師、護理師、郵務、鐵路等公共服務罷工頻傳,導致國會提出 新罷工法案,擬定罷工時的最低服務要求(minimum service requirements)。 請說明我國勞工在進行罷工時的類似立法,以及其爭議行為限制規定? (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我國並無如英國《罷工(最低服務水準)法》之一般性最低服務要求(minimum service requirements)立法,而是以《勞資爭議處理法》建立「程序門檻、行業禁止、基本營運維持」之混合模式。英國要求罷工期間維持一定服務水準;我國則對自來水、電力、燃氣及醫院等特定行業,原則上禁止罷工,僅於一定要件下例外,並要求罷工期間維持基本營運及服務。
  • 二、程序限制上,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爭議不得罷工;工會須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始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罷工並應遵守誠信原則與和平義務,不得以暴力、脅迫、妨害公共安全或阻撓他人自由進出等方式為之。
  • 三、行業限制上,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以及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之勞工,原則上不得罷工;後三類勞工之爭議須先經調解、仲裁等程序,且罷工期間應維持基本營運及服務,其方式、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即我國最接近「最低服務要求」之制度。
  • 四、爭議行為之保護與界限方面,雇主不得因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或依法令所為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工會或勞工依法所為爭議行為致雇主受損害者,亦不負賠償責任。但違法罷工、未經調解或投票、屬權利事項、違反禁止罷工規定,或涉及暴力、毀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者,不受保護,仍可能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 五、我國模式以「禁止罷工」替代英國「最低服務」之設計,雖可維持公共服務,卻可能過度限制團結權;且「基本營運及服務」之人力比例、必要服務清單、仲裁與例外程序均欠明確。建議明定必要服務範圍與最低人力計算、設置獨立仲裁機制、強化誠信協商與冷卻期,並依比例原則區分真正必要服務與政治性限制,以符合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第98號之要求。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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