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2題

我國勞工界有提出制定最低工資法的倡議,立法院也有黨團提出最低工 資法草案送審。請說明現行基本工資制度面臨的問題,並分析其與最低工 資立法倡議之差異?(25分)

題目

我國勞工界有提出制定最低工資法的倡議,立法院也有黨團提出最低工 資法草案送審。請說明現行基本工資制度面臨的問題,並分析其與最低工 資立法倡議之差異?(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現行基本工資(basic wage)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其性質為行政命令與年度公告,適用於適用勞基法之勞工,目的在保障勞工最低生活水準,並作為工資調整與社會保險給付之參考。
  • 二、現行制度面臨數項問題:其一,法源位階僅為辦法與公告,缺乏法律明定之調整原則、公式與罰則,調幅易受政治與景氣影響。其二,審議指標如消費者物價指數、經濟成長率、勞動生產力等無明確權重,常落後於最低生活費。其三,月薪與時薪調整不一致,部分工時、派遣、家事移工及漁工等適用落差大。其四,中小企業負擔與配套不足,調整可能轉為物價上漲或非典型勞動。
  • 三、最低工資(minimum wage)立法倡議主張制定《最低工資法》,將基本工資提升至法律位階,明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最低工資定義、審議會組成與議事公開、審議指標及權重、調整頻率與生效日,並有主張明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費之底線;同時設計罰則、救濟與定期影響評估。其後立法院於2023年12月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2024年施行,設最低工資審議會。
  • 四、兩者差異主要有五:一是法源位階,現行為行政命令,立法後為專法;二是審議組織,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與最低工資審議會之成員、任期、利益迴避及公開程度不同;三是調整標準,現行無固定公式,專法明定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並得參採經濟成長率、勞動生產力、就業狀況與企業負擔;四是罰則與救濟,專法可設更完整之行政罰與救濟;五是政策功能,前者偏行政協商,後者偏社會權保障與可預測性。
  • 五、立法不能單獨解決低薪,仍須搭配產業升級、職業訓練、租稅與社會住宅、托育政策、中小企業補助、勞動檢查與集體協商。最低工資訂得過高可能影響就業,過低則失去保障功能;應以最低生活費為底線,保留經濟情勢調整機制,並定期評估。另應檢討家事移工、漁工、部分工時者之適用缺口,避免最低工資保障出現漏洞。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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