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4題

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是國際勞工組織推動尊嚴勞動(Decent Work 或稱合宜勞動)的四大支柱之一。依據社會對話精神,我國勞工立法和 行…

題目

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是國際勞工組織推動尊嚴勞動(Decent Work 或稱合宜勞動)的四大支柱之一。依據社會對話精神,我國勞工立法和 行政上有勞、資、政三方參與決策或諮詢的組織和功能設計,請舉四例說 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係指政府、雇主與勞工代表間,就經濟與社會政策等共同關切事項,進行資訊交換、諮詢、協商或談判之各種機制,可分為三方對話與勞資雙邊對話。國際勞工組織(ILO)將社會對話與工作中權利、就業、社會保護並列為尊嚴勞動(Decent Work)四大支柱。我國雖無專法,但透過《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動部各類委員會,建構多層次參與機制。
  • 二、例一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由勞方、資方及政府代表組成,每年審議基本工資調整,報行政院核定。其功能在保障勞工最低生活、穩定勞資關係;限制則是審議標準與權重未完全法制化,勞資協商力量不對等,調幅易受政治因素影響。
  • 三、例二為勞動基準諮詢會。勞動部為審議工時、休假、例假、變形工時、責任制等勞動基準事項,設置由勞方、資方、政府及學者專家組成之諮詢會,提供政策建議與法規修正意見。其功能在凝聚勞資共識、降低立法爭議;限制是屬諮詢性質,決議不具拘束力,勞方代表之產生與代表性亦常受質疑。
  • 四、例三為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仲裁委員會由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各選定仲裁委員,再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仲裁委員一人或三人組成,屬三方參與之爭議處理機制。其功能在以仲裁判斷替代訴訟,迅速解決調整事項或經當事人合意之爭議;限制是仲裁須經雙方合意或法律特別規定,實務利用率偏低,且仲裁判斷仍受司法審查。
  • 五、例四為性別工作平等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各級主管機關設性別工作平等會,由勞工、雇主、婦女團體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性別工作平等之諮詢、審議及申訴處理。其功能在推動育嬰留職停薪、防治職場性騷擾、消除性別歧視;限制是地方人力與專業不一,申訴人常面臨舉證與職場壓力。
  • 六、整體而言,我國社會對話偏重「諮詢型」而非「協商型」,勞方代表常由工會或政府遴聘,基層勞工與非典型工作者之聲音不足;企業層級則有勞資會議與團體協約之雙邊對話。建議將社會對話法制化,強化勞資會議功能,推動行業與全國層級集體協商,建立常設性三方經濟社會委員會,並落實資訊公開與政策影響評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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