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3題

國際勞動公約對於禁止「強迫勞動」有明文規定,且為國際上廣泛獲得承 認的核心勞動基準。請問強迫勞動有那些類型?我國勞工立法和行政上 有那些規定和做法?(25分)

題目

國際勞動公約對於禁止「強迫勞動」有明文規定,且為國際上廣泛獲得承 認的核心勞動基準。請問強迫勞動有那些類型?我國勞工立法和行政上 有那些規定和做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第2條將強迫勞動(forced labour)定義為:「以任何懲罰相威脅,非出於本人自願而從事之工作或服務。」其核心要件為非自願性、懲罰威脅及工作或服務。第105號公約進一步禁止以政治見解、經濟發展、勞動紀律、罷工處罰等為由使用強迫勞動;2014年議定書與第203號建議書則強調預防、保護、救濟與執法。
  • 二、強迫勞動可分為國家強制型與私人經濟型。國家強制型包括政治壓迫、經濟發展計畫、勞動紀律、處罰罷工、意識形態改造等;私人經濟型包括債務束縛、人口販運、契約替換、扣留身分證件、扣薪、高額仲介費、限制行動、隔離、暴力威脅、強迫超時加班及惡劣工作生活條件。常見行業有家庭看護、漁業、農業、建築、製造、採礦及性剝削;國際勞工組織並歸納出濫用脆弱處境、欺騙、限制行動等十一項指標。
  • 三、我國法制上,《勞動基準法》第5條禁止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第75條設有刑責;《刑法》有買賣人口、詐術使人出國、妨害自由、強制、恐嚇等罪;《人口販運防制法》將勞動剝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等納入定義並處罰;《就業服務法》禁止扣留證件、收取保證金及非法媒介。
  • 四、行政作為上,勞動部設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地方政府配置外勞查察員,並透過勞動檢查、仲介評鑑、跨部會人口販運防制會報、檢警調移民海巡聯合查緝、被害人安置庇護與保護、宣導及源頭國合作等措施防制。漁業方面並推動漁業人權行動計畫、遠洋漁業條例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要求工資、休息、保險與申訴機制。
  • 五、現行缺口包括家事移工不適用勞基法、漁工工作場域封閉、仲介費與轉換雇主限制、失聯移工易受剝削、被害人舉證困難及罰則嚇阻力不足。建議制定家事服務專法或納入勞基法、強化漁工與家事移工勞動檢查、設定仲介費上限並推動直接聘僱、禁止扣留證件、建立強迫勞動風險評估與申訴保護機制,並要求企業落實供應鏈盡職調查。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