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4題

論述我國政府為因應不同時空變革,針對「就業歧視」議題之法令政策發 展的規範脈絡,以及發生「就業歧視」行為時,對雙方當事人的處罰與保 護的規定內涵為何?(25分)

題目

論述我國政府為因應不同時空變革,針對「就業歧視」議題之法令政策發 展的規範脈絡,以及發生「就業歧視」行為時,對雙方當事人的處罰與保 護的規定內涵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脈絡的發展:我國就業歧視法制由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第15條工作權出發,先以勞動基準法第25條禁止性別差別待遇,繼而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建立跨特質的一般就業歧視禁止,其後陸續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名性別平等工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形成一般法與特別法併行的體系。
  • 二、現行禁止歧視之事由與法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至第11條禁止招募、訓練、福利、薪資及解僱的性別差別待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禁止年齡歧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禁止就業歧視並搭配定額進用。
  • 三、歧視類型與認定:學理上區分直接歧視(different treatment)、間接歧視(disparate impact,如身高、體重或語言條件造成特定群體不利)、騷擾型歧視及報復型歧視。認定上須比較可相比較的對象、檢視雇主所提條件是否為業務必要(business necessity)且無較小侵害的替代手段;地方主管機關設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評議。
  • 四、對雇主(行為人)之處罰: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者,依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至第11條者依第38條之1處罰並公布;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者依第40條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招募廣告不實、留置證件、收取保證金等行為亦分別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五、對求職人與受僱者之保護:程序上得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調查;實體上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至第29條請求回復原狀、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設舉證責任轉換,受僱者釋明差別待遇事實後,由雇主舉證證明非基於性別因素。
  • 六、限制與建議:實務上歧視舉證困難、申訴期間短、賠償金額偏低,且間接歧視與演算法篩選等新型態仍缺明確規範;另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的調查權限與裁罰基準各地方不一。建議統一裁罰基準、延長申訴期間、強化勞動檢查與資訊公開,並將就業歧視防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評鑑,以提升規範實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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