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3題

各國政府設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民眾尋職及就業,其機構類型與屬性 各有不同與優缺點。請依據學理與經驗,論述我國現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公辦民營,或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

題目

各國政府設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民眾尋職及就業,其機構類型與屬性 各有不同與優缺點。請依據學理與經驗,論述我國現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公辦民營,或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觀點及優缺點影響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就業服務機構的類型與學理基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PES)兼具媒合、職業諮詢、失業認定與給付推介、弱勢就業促進等功能,屬給付行政與公權力行政的混合。依組織與經營方式可分為公辦公營、公辦民營(contracting out)、行政法人(executive agency)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private employment agency)四類,各國多採混合模式。
  • 二、我國現行體制:依就業服務法第12條、第13條,主管機關得設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置職業輔導員;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五分署及其就業中心(原就業服務站)辦理,地方政府設就業服務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則依同法第34條以下採許可制。實務上並已將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支持性就業、職業訓練等方案委外辦理。
  • 三、公辦民營之可行性與優點:優點在於引進民間經營彈性與專業、降低人事與設備固定成本、以績效契約(performance contract)導向服務創新、縮短行政流程,並可透過競爭提升服務品質。對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偏鄉巡迴服務等需在地網絡的項目,委外更具可行性;但須設計明確的服務量、就業穩定度與滿意度指標。
  • 四、公辦民營之缺點與風險:契約不完全(incomplete contract)使品質難以完全規範;績效導向易產生挑選客戶(cream-skimming)現象,排擠就業困難者;承接單位財務與人力不穩,服務中斷風險高;公共課責(accountability)鏈結模糊,爭議時責任歸屬不清;且失業認定、給付審核涉及公權力,依法不得委外。
  • 五、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與優缺點:依行政法人法,將就業服務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可取得人事、財務與採購自主,彈性進用專業諮詢人員,並以營運計畫與績效評鑑接受監督。但風險在於公共性與課責可能弱化、立法院監督密度下降、原有公務人員權益與升遷管道須妥適處理,且財源若依賴就業安定基金,易受景氣波動影響。
  • 六、綜合評析與建議:就業服務核心職能(失業認定、給付審核、弱勢個案管理)宜維持公辦公營以確保公共性;媒合、諮詢、職業訓練及支持性就業可採公辦民營並強化履約管理與資訊公開;行政法人化宜先擇定單一機構試辦,建立績效指標、董事會治理與員工權益保障配套,並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後再全面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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