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1題

就業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有區分為個體經濟就業安全(Micro- economic employment security)、工作職務安…

題目

就業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有區分為個體經濟就業安全(Micro- economic employment security)、工作職務安全(Job security)和所得安 全(Income security)等,請說明前述三項的內涵與我國各自對應的重要 法律與規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就業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係指勞動者能經由就業取得穩定工作與所得,並在失業、傷病、老年等風險發生時仍維持基本生活。學理上常分為三個層次:個體經濟就業安全著眼於個人取得與轉換工作的能力;工作職務安全著眼於特定職位之存續;所得安全著眼於所得中斷時之替代保障。
  • 二、個體經濟就業安全(micro-economic employment security)強調勞動者之可僱用性(employability)、技能與媒合效率,以提升其進入與轉換勞動市場之能力。我國以《就業服務法》之公立就業服務與就業促進、《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與在職訓練為核心;《就業保險法》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則針對特定對象提供協助。
  • 三、工作職務安全(job security)係保障已建立勞動契約之勞工,免於雇主恣意終止契約,並維持工作條件與年資。其內涵包括終止事由法定化、預告期間、資遣費、退休制度、定期契約限制及大量解僱協商。我國以《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53條至第58條為核心,並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通報與協商;《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則提供集體保障。
  • 四、所得安全(income security)係指勞動者因失業、傷病、生育、失能、老年或死亡致所得中斷時,透過社會保險、退休金與社會救助維持基本所得。我國以《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為第一層;《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構成老年、傷病、職災及退休保障;《國民年金法》、《社會救助法》與《最低工資法》補足底層。
  • 五、三者相互支撐:個體就業安全提升勞工進入與轉換市場之能力,職務安全穩定其勞動契約關係(employment relationship),所得安全則在風險發生時承接收入中斷。我國法制已相當完整,但對部分工時、平台工作者、自營作業者及未加保者仍有缺口;建議整合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社會保險與職務再設計,並強化非典型勞動之保障與跨部會資料串接,使三層安全網更為周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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