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1題

請根據以下之案例回答有關於以外國人身分留台工作之問題,並請說明 理由。 本案例內容如下: 有一在我國以僑外生資格就讀於某大學多年且即將畢業的印尼籍學生 「陳愛咪…

題目

請根據以下之案例回答有關於以外國人身分留台工作之問題,並請說明 理由。 本案例內容如下: 有一在我國以僑外生資格就讀於某大學多年且即將畢業的印尼籍學生 「陳愛咪」,希望畢業後能留在臺灣受雇工作幾年後再回國。請問,依我 國現行有關外國人勞動法制,陳愛咪可以取得留台工作的途徑有那些, 其申請並應該具備何種身分資格?(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定性與法制架構:我國對外國人在臺工作原則採「許可制」,依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第42條、第43條及第46條規定,外國人非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陳愛咪以僑外生身分在我國就學多年,畢業後擬留臺受僱,須先確定擬從事之工作類別,再依各該法制取得聘僱許可及居留事由,始能合法留臺工作,並應注意工作許可與居留原因須相互一致。
  • 二、途徑一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外國人得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其資格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認定,原則須具大學以上學位,或專科學校畢業並具一定年限相關工作經驗,且薪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由雇主檢具聘僱契約、學經歷證明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再據以辦理居留。
  • 三、途徑二為僑外生評點配額制:為留住我國培育之人才,前開審查標準另設評點機制,在我國大學校院畢業之僑外生得不受薪資門檻限制,改以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他國語言能力、他國成長經驗、配合政府政策等項目累計點數,達公告標準(現行七十點)且於年度配額內者,得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此為陳愛咪最直接、實務上最常採用之留臺就業途徑。
  • 四、途徑三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管道:具科技、經濟、金融、文化藝術、體育、法律、建築設計等特定專業領域專長者,得依該法申請就業金卡(Employment Gold Card),結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尚未覓得雇主者,亦得先申請尋職簽證入境尋職,再轉換為受僱工作許可,取得較長效期之居留。
  • 五、途徑四為身分轉換及其他限制:如與在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具相當財產或技能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工作種類限制大幅放寬。至藍領移工(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採補充性原則引進,僑外生畢業後尚難逕予適用,宜併同評估勞健保加保與轉換雇主限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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