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2題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 條之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 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以…

題目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 條之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 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以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根據上述制度規 範,請回答以下我國職災勞工有關復工計畫制度之內容。 (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請說明該復工計畫之具體內容為何?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應按其健 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請問: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依法應提供 職災勞工那些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職災勞工或其雇主向認可職能復健機構申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服務 時,如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協商或未達成共識,請問依法應如何進行 後續之復工作業?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制度目的與法律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66條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並辦理工作能力強化及重返職場相關服務。其目的在結合醫療復健、職能復健與職場調整,避免職災勞工因傷病退出勞動市場,落實積極性之職業災害保護。
  • 二、擬訂主體與程序:復工計畫應由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邀集雇主、職業災害勞工共同擬訂,並視需要會同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工作教練等專業人員參與,必要時實地訪視工作場所,評估工作負荷、作業姿勢、環境危害與工時安排,以確保計畫具安全性與可行性。
  • 三、復工計畫之具體內容:依第66條規定,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職業災害勞工之工作能力及需求評估;(二)復工目標,例如恢復原職、部分工時復工或轉調其他部門;(三)復工方式及期程,包含階段性復工、漸進增加工時;(四)工作內容、工作方法或工作環境之調整建議;(五)工作能力強化訓練,如肌力訓練、工具操作訓練;(六)其他有助於復工之事項,如輔助器具、工作教練及後續追蹤輔導。
  • 四、雇主應提供之輔助設施:依第67條規定,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未能恢復原工作者,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下列輔助設施:(一)改善工作場所或工作環境,如無障礙動線、防滑地板、照明與通風改善;(二)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時間,如減輕負重、簡化流程、彈性工時、部分工時或調整輪班;(三)提供輔助器具、設備或工具,如升降平台、護具、省力裝置;(四)提供必要之教育訓練與重新訓練;(五)其他必要協助,如工作教練、同儕支持及心理輔導。
  • 五、勞資未共同參與或未達成共識之處理:職災勞工或其雇主申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如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協商或未達成共識,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將處理情形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介入輔導、協調,必要時轉介相關機關(構)協助,或循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雇主之安置義務不因協商未成而免除,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改善,以保障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權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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