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4題
根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含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雇主於僱用勞 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一般又稱健康身體檢查)。請說明上述要求雇主 應施行體格檢查(健康身體檢查…
題目
根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含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雇主於僱用勞 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一般又稱健康身體檢查)。請說明上述要求雇主 應施行體格檢查(健康身體檢查)之目的為何,(10 分)以及雇主對於 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之各項具體內容為何?(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體格檢查之目的: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其目的在於:(一)確認勞工健康狀況是否勝任預定工作,避免因體能或健康限制發生職業災害;(二)篩檢職業禁忌,防止既有疾病因作業危害而惡化;(三)建立勞工健康基礎資料,作為日後在職健康檢查比較之基準;(四)作為適性配工、工作調整及危害控制之依據,落實雇主保護勞工安全健康之義務。
- 二、在職一般健康檢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檢查項目包括既往病史與作業經歷、自覺症狀及身體檢查、身高體重腰圍、血壓、視力與辨色力、聽力、胸部X光、尿液(蛋白質、尿糖)、肝功能(GOT、GPT)、腎功能(肌酸酐)、血脂肪、血糖、血紅素等。檢查頻率依年齡區分: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一次,年滿四十歲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一次,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一次。
- 三、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勞工從事噪音、粉塵、游離輻射、高溫、鉛、汞、鎘、鉻、鎳、砷、錳、苯、正己烷、有機溶劑、石綿、氯乙烯、甲醛、二異氰酸甲苯、有機磷、銦、銻等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雇主應依規定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特殊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實施健康管理分級(第一級至第四級管理),分別採取健康指導、工作調整、限制作業或調離原工作等措施。
- 四、其他經指定之檢查及結果處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作業或族群施行必要檢查,如母性健康保護、游離輻射作業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雇主對於檢查結果應予保密,並保存檢查紀錄(一般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七年,特殊健康檢查紀錄應長期保存);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對經醫師診斷不適於從事某項工作之勞工,應調整其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
- 五、辦理方式與實務限制:健康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或醫師為之,費用由雇主負擔,不得轉嫁勞工;雇主並應依檢查結果會同醫護人員辦理健康指導、追蹤管理與工作場所改善。實務上常見限制包括偏鄉醫療資源不足、勞工受檢意願低落及檢查結果未落實追蹤,建議結合臨場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建立健康管理資訊系統並強化隱私保護,以提升制度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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