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3題
依我國現行「工會法」與相關社會保險法制之規定,請回答以下有關職 業工會之問題:(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根據我國「工會法」有關工會組織類型之規定,所稱「職…
題目
依我國現行「工會法」與相關社會保險法制之規定,請回答以下有關職 業工會之問題:(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根據我國「工會法」有關工會組織類型之規定,所稱「職業工會」之 定義為何?又,根據同法第六條有關工會任務之規定,相較於其他類 型的工會,職業工會於法律上被賦予之工會任務有無不同? 我國各職業工會長期得受委託辦理社會保險行政事項,該(工會任務) 法源之根據為何?其依法得辦理那些種類之社會保險事業? 職業工會會員以其所屬工會團體作為投保單位參加相關保險事業時, 應具何種職業身分資格?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職業工會之定義:依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業工會係「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其會員以從事同一或相關職業技能之工作者為範圍,不以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為必要,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多以此類型組織。同法第7條並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並依第10條向主管機關登記。
- 二、職業工會任務有無不同:工會任務規定於工會法第26條(第6條係組織類型之規定),包括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之促進、勞工政策與法令制訂修正之推動、勞工教育、會員就業協助、康樂事項、糾紛調處、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及其他合於宗旨之事項。上開任務對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一體適用,法律上並未為職業工會另設專屬任務,故結論為「無不同」。
- 三、受委託辦理社會保險之法源:概括依據為工會法第26條第9款「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具體依據則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明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以其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並為相同規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則將職業工會會員列為第二類被保險人,以所屬工會為投保單位。
- 四、得辦理之社會保險種類:職業工會依法得辦理者,主要包括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與職業災害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申報與保險費收繳;至就業保險(Employment Insurance)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以受僱勞工為適用對象,職業工會會員原則不適用。另工會辦理之會員互助、團體保險及福利事業,屬私法上互助或商業保險,非社會保險。
- 五、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之職業身分資格:須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且實際從事所屬職業工會本業工作,並以該工作獲致報酬維生,經工會審查通過成為會員後,始得由工會申報加保。實務上應檢附工作及收入證明供勞工保險局查核;如另有固定雇主,應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加保,不得以職業工會身分重複或選擇性加保,以免資格不符遭取消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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