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第2題
文化資產保存是文化公民權的一環。何謂「文化公民權」?請說明如何利 用各種法令規章來促進文化資產保存的公民參與。(25分)
題目
文化資產保存是文化公民權的一環。何謂「文化公民權」?請說明如何利 用各種法令規章來促進文化資產保存的公民參與。(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文化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是指人民不僅享有政治、社會與經濟權利,也能平等參與文化的生產、傳播、消費與決策,保有文化認同與差異,並能近用文化資源。其理論可追溯 T. H. Marshall 的公民權論述,並經 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權相關文件擴充;我國《文化基本法》亦揭示文化參與、文化表達、文化近用與文化平權等原則。
- 二、文化資產保存之所以是文化公民權的一環,在於文化資產並非少數專家的收藏,而是社群共同記憶與公共財。文化公民權至少包含參與權、近用權、表達權、決策權與受益權:人民有權提報、知情、表達意見、參與審議與管理維護,並公平享有保存所帶來的文化、社會與經濟利益。
- 三、以法令規章促進參與,可由《文化資產保存法》著手:人民或團體得提報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設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過程應公開資訊並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文化資產保存計畫、管理維護、認養、志工、修復與再利用,也可納入在地社群與專業團體。另可結合《文化基本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的聽證與資訊公開、地方自治條例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與地方社群的文化主體性。
- 四、政策工具可包括:補助與獎勵社區保存行動、培訓文化志工與在地導覽、推動參與式預算與公民科技、建立公開的文化資產圖資與審議直播、支持文化信託與認養、將文資教育納入學校與社區大學,以及透過文化路徑串聯區域。重點是讓公民從「被通知者」成為「共同決策者」,而非僅在說明會上背書。
- 五、限制與建議:形式化公聽會、專家壟斷、資訊不對稱、資源集中與地方派系,都可能使參與淪為樣板。制度設計應提早參與、公開理由、保障弱勢與少數社群、建立利益分享與救濟機制,並定期評估參與品質。文化公民權不是一次性的民意蒐集,而是持續的公共學習與共同治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