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歐洲理事會所推動的歐洲文化路徑有其淵源與期待效用,三十幾年來成 效卓著並成為世界遺產的一環。近年臺灣從歐洲經驗引進文化路徑概念 後,卻經常化約為主題式文化小旅行。試論此二者之間的差異,並評論 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歐洲文化路徑(European Cultural Routes)源於一九八七年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通過的《聖地牙哥—德孔波斯特拉宣言》,以聖雅各之路(Camino de Santiago)為原型,強調跨國朝聖、交流與共同記憶。其後設於盧森堡的歐洲文化路徑研究所負責研究與網絡維運,二○一○年並以《文化路徑擴大部分協定》(EPA)建立認證、合作與定期評估制度。
  • 二、歐洲文化路徑的效用不限於觀光,而是以「文化路徑」作為跨域治理與價值敘事的方法:透過跨國、跨區域、跨社群的合作,促進 intercultural dialogue(跨文化對話)、民主公民意識、區域均衡發展、永續文化觀光、教育研究與當代創作。其認證重視主題的歐洲記憶代表性、科學研究、保存與詮釋、教育活動、夥伴網絡及永續管理,路徑本身即是一個長期經營的網絡。
  • 三、臺灣引進文化路徑概念後,常被化約為「主題式文化小旅行」:以單一主題串聯幾個景點,安排一日或半日走讀、導覽與打卡消費,缺乏跨縣市、跨部會的治理架構,也少見長期研究、詮釋、社群參與與成效評估。其成因包括觀光思維主導、計畫型補助碎片化、地方行政界線,以及對文化路徑方法論認識不足。
  • 四、二者差異可從五個層面理解:本體上,歐洲文化路徑是價值共同體與治理網絡,小旅行是遊程產品;尺度上,前者跨國跨域,後者多單點單日;治理上,前者有認證、研究所與定期評鑑,後者多一次性活動;內容上,前者重研究、教育與公民參與,後者偏消費與導覽;效果上,前者追求區域均衡與文化民主,後者易商品化、去脈絡化。
  • 五、評論與建議:小旅行可作為文化路徑的「入口」,卻不能取代路徑本身。臺灣應建立跨部會、跨縣市的平台,先把研究與詮釋做扎實,再談遊程;同時保障在地社群參與、利益分享與生活品質,並以永續指標定期評估。尤須注意,歐洲文化路徑並非世界遺產公約下的法定類別,而是歐洲理事會的認證體系;臺灣不宜直接複製,應從族群遷徙、產業、信仰、水文等本土脈絡發展自己的方法論。

第2題

文化資產保存是文化公民權的一環。何謂「文化公民權」?請說明如何利 用各種法令規章來促進文化資產保存的公民參與。(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文化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是指人民不僅享有政治、社會與經濟權利,也能平等參與文化的生產、傳播、消費與決策,保有文化認同與差異,並能近用文化資源。其理論可追溯 T. H. Marshall 的公民權論述,並經 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權相關文件擴充;我國《文化基本法》亦揭示文化參與、文化表達、文化近用與文化平權等原則。
  • 二、文化資產保存之所以是文化公民權的一環,在於文化資產並非少數專家的收藏,而是社群共同記憶與公共財。文化公民權至少包含參與權、近用權、表達權、決策權與受益權:人民有權提報、知情、表達意見、參與審議與管理維護,並公平享有保存所帶來的文化、社會與經濟利益。
  • 三、以法令規章促進參與,可由《文化資產保存法》著手:人民或團體得提報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設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過程應公開資訊並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文化資產保存計畫、管理維護、認養、志工、修復與再利用,也可納入在地社群與專業團體。另可結合《文化基本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的聽證與資訊公開、地方自治條例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與地方社群的文化主體性。
  • 四、政策工具可包括:補助與獎勵社區保存行動、培訓文化志工與在地導覽、推動參與式預算與公民科技、建立公開的文化資產圖資與審議直播、支持文化信託與認養、將文資教育納入學校與社區大學,以及透過文化路徑串聯區域。重點是讓公民從「被通知者」成為「共同決策者」,而非僅在說明會上背書。
  • 五、限制與建議:形式化公聽會、專家壟斷、資訊不對稱、資源集中與地方派系,都可能使參與淪為樣板。制度設計應提早參與、公開理由、保障弱勢與少數社群、建立利益分享與救濟機制,並定期評估參與品質。文化公民權不是一次性的民意蒐集,而是持續的公共學習與共同治理。

第3題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俗稱108課綱)的實施是近年重大教育變 革,為了讓學生適性揚才,在課程安排上開出很大的學習彈性空間。試論 文化資產教育如何鑲嵌進此課綱所開出的課程彈性中,以有效落實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12條。(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十二年國教課綱以「自發、互動、共好」為願景,採核心素養導向,課程分為部定必修、校訂必修、選修、彈性學習時間、團體活動及多元選修,並鼓勵議題融入與跨領域專題。其彈性正在於學校可依在地條件發展校訂課程,教師可設計主題式、探究式與實作課程,學生則可透過自主學習與學習歷程檔案深化學習。
  •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與各級學校合作,推廣文化資產教育。其意旨不只是傳授文資知識,更在培養保存意識、倫理判斷、實作技能與公民參與能力;這與課綱強調的「做中學」、社會參與及文化多樣性高度契合。文資教育因此不是外加活動,而是可被課程化的教育實踐。
  • 三、鑲嵌路徑有四:其一,部定課程融入,在社會、藝術、語文、自然、科技等領域放入在地文資案例;其二,校訂課程發展校園與社區文資踏查、專題研究、修復紀錄或策展;其三,彈性學習時間開設微課程、大師講座、營隊與自主學習;其四,團體活動、社團與服務學習結合導覽、保存志工與跨校共學,並可融入多元文化、人權、環境、戶外教育與原住民族教育等議題。
  • 四、落實時應建立支持系統:課程發展委員會盤點校園與社區文化資產,教師專業社群共備教材,文化局、博物館、文資保存者與傳統匠師提供現地教學;學校並可運用 VR/AR、GIS、數位典藏與口述歷史,讓學生參與調查、測繪、記錄、導覽與公開展示。評量宜採歷程檔案、實作作品與反思,而非紙筆測驗。
  • 五、限制與建議:升學導向、時數排擠、師資不足、場域可及性與經費,常使文資教育淪為一次性參訪或煙火式活動。中央與地方應提供課程模組、教材資料庫、種子教師培訓與長期夥伴關係,並建立安全與倫理規範;學校則應把文資教育納入校訂課程地圖,逐年深化,避免「有活動、沒課程」。

第4題

「傳統知識與實踐」此無形文化資產面對社會變遷而生活脈絡改變時,或 面對母語流失而無法理解與運用時,此文化資產該如何進行保存?(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傳統知識與實踐」屬無形文化資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二○○三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稱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與社會環境,長期累積的知識、技術、實踐、信仰與習俗,如山林漁獵、農耕曆法、傳統醫藥、建築工法、飲食與祭儀。其特質是口傳、集體、身體實踐與生活脈絡緊密相連,並非靜態文物,而是持續被使用的活態遺產(living heritage)。
  • 二、社會變遷帶來的困境包括:產業轉型與都市化使生活場域消失,人口外流與高齡化使傳承者斷層,觀光化與商品化使實踐展演化,母語流失則使知識失去語言載體。當年輕一代聽不懂長輩的詞彙、諺語與儀式語言,知識便難以理解、運用與再創造,最後只剩紀錄片與展示品。
  • 三、保存原則應從「搶救物件」轉向「維護實踐與關係」:以社群為主體,尊重其自主性、知情同意與利益分享;強調活態保存、脈絡再造與代間傳承;語言與知識必須並進,不能只做影音紀錄而忽略日常使用。保存不是把文化凍結在過去,而是協助社群在變遷中維持其存續力(viability)。
  • 四、具體策略包括:語言復振,推動族語/母語沉浸式教學、語言巢、雙語教材、詞彙庫與口述歷史;生活場域再造,結合農業、漁獵、山林、飲食、醫藥、建築、祭儀與地方創生,讓知識回到生產與生活;教育傳習,建立師徒制、學校課程、青年返鄉與習藝補助;法制治理,落實無形文資保存計畫、保存者與保存團體認定、傳習補助,並銜接《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五、另需以數位典藏、GIS 與影音記錄輔助研究與教學,但避免只保存資料而不保存實踐;觀光應設界線,防止神聖儀式被娛樂化。政策上應跨文化、教育、原民、農業、衛福與觀光部門整合,建立長期監測、風險評估與社群培力。若母語已嚴重流失,可在社群同意下與語言學者合作重建,但重建不能取代家庭與社區的日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