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教育行政 教育哲學
第3題
英國教育分析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提出三個教育的內在規準,依據 這些規準,教育活動應當符合什麼規則才適當?如果有機會提出補充,你 會提供什麼樣的…
題目
英國教育分析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提出三個教育的內在規準,依據 這些規準,教育活動應當符合什麼規則才適當?如果有機會提出補充,你 會提供什麼樣的規準,為什麼?(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準的性質:皮德思(R. S. Peters)在《倫理學與教育》(Ethics and Education)中採概念分析,指出「教育」不是任何學習或訓練的同義詞,而是一個帶有價值負載的概念;他提出三個內在規準,用以區辨真正的教育活動與灌輸、訓練、宣傳、制約之別。
- 二、價值性規準(worthwhile content):教育所傳遞的內容必須被認為有價值,且值得以嚴肅方式從事。此規準排除無意義的活動與僅具工具性的技能操練,要求課程連結人類文明的「有價值活動」(worthwhile activities),如科學、藝術、道德與實用技藝,並使學習者理解其內在價值。
- 三、認知性規準(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教育不能只造成行為改變,須使學習者獲得認知視野(cognitive perspective),即理解原理、理由與關聯,能知其所以然。此規準排除制約式的訓練與盲目背誦,要求教學發展批判思考與通貫的理解,使知識可類化、可遷移。
- 四、程序的正當性規準(procedural/moral acceptability):教育活動的進行方式須符合道德可接受性,尊重學習者的意願與理性,避免欺騙、脅迫與灌輸(indoctrination)。此規準要求教師以理由說服、容許質疑與退出,並使學習者逐步成為自主的判斷者。
- 五、補充規準—批判性與解放性(criticality/emancipation):三個規準以「有價值」為前提,較少處理價值本身的正當性與權力關係。我建議補充「批判反省」規準:教育應使學習者能質疑既有知識的意識形態預設、辨識結構性不正義,並具備自我修正能力。
- 六、補充理由與實踐:理由是社會快速變遷與多元價值衝突,若僅傳遞既有價值,教育易流於文化再製;批判性可與皮德思的「認知視野」相容,並以對話、議題探究、服務學習落實。惟須注意批判不是虛無否定,仍應以證據與公共理性為基礎,避免形成另一種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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