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英文) 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
第1題
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
題目
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ment ethic),同 時她也從這種能力取徑來理解人權,區分人類的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及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試問她所說的這三種能力之意涵分別為何?如何運用這三 種能力的區分來闡述人權?其見解在人權教育上有何蘊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能力取徑的理論定位:Nussbaum 與 Amartya Sen 共同開創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主張評量發展應看人實際能夠做什麼、成為什麼(what people are actually able to do and be),而非僅看所得或效用。她以人性尊嚴為核心,提出十項核心能力清單,作為跨文化可對話的政治性最低限度,並宣稱此取徑即一種人權取徑與發展倫理(development ethic)。
- 二、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指個體與生俱來的稟賦、潛能與身心條件,尚待教育與環境予以開展,例如嬰幼兒的語言習得潛能、感知與依附能力。基本能力是道德上應予保護的種子,也是國家與家庭負有培育義務的起點;它不等於已實現的能力,而是可發展性本身。
- 三、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指經由家庭、學校與社會文化陶冶後,個人所具備的成熟能力狀態,如識字、批判思考、專業技能、情緒調節與實踐理性。此類能力已內化於個人,但若缺乏外部機會與制度支持,仍可能無法實際行使,故僅是準備好而非已能行使。
- 四、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指內在能力結合外部社會、政治、經濟條件後所形成的實質自由,使人真正得以選擇與行動。例如受過專業訓練的醫師,仍需有醫療體系、就業機會與免於歧視的環境,方能實際行醫。綜合能力才是能力取徑真正關切的可行使的自由。
- 五、以三層區分闡述人權:基本能力構成普遍人權的道德基礎,說明權利主體並非抽象個體,而是具有待發展潛能的人;內在能力對應受教育權、健康權等發展性權利,國家須提供培育;綜合能力則對應權利的實效性,國家負有排除歧視、提供資源與機會的積極義務。人權因而不是條文宣示,而是能力保障。
- 六、人權教育蘊意:課程應以核心能力為架構,培養批判思考、實踐理性、同理與世界公民素養等內在能力;同時透過反歧視、可及性設計與資源重分配,改善綜合能力所需的外部條件。教學宜採對話、敘事與體驗,使學生把人權理解為可實踐的生活方式,而非背誦條文;教師亦須以身示範尊重。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