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日文) 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
第1題
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
題目
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ment ethic),同 時她也從這種能力取徑來理解人權,區分人類的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及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試問她所說的這三種能力之意涵分別為何?如何運用這三 種能力的區分來闡述人權?其見解在人權教育上有何蘊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理論定位:Nussbaum 將 capability approach(能力取徑)界定為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 development ethic(發展倫理),主張衡量發展應看人「實際能做什麼、成為什麼」(functionings)的實質自由,而非所得或效用。她並以基本能力、內在能力、綜合能力三層區分,說明能力如何由潛能逐步轉化為可行使的權利。
- 二、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指人與生俱來的稟賦與潛能,如感知、想像、情感聯結與實踐理性之雛形。它是道德關懷的門檻依據,說明每個人為何應被視為目的而非工具;但潛能尚未成熟,僅憑基本能力仍不足以主張權利已獲實現,故須有教育與制度加以培育。
- 三、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指經教育、訓練與社會支持而在個人身上成熟之狀態,如識字、批判思考、專業技能、自尊與公民素養。此為「人自身之內」的充分條件;惟若外在制度封閉、資源匱乏或存在歧視,內在能力仍可能無法真正行使。
- 四、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指內在能力結合外部制度與物質條件後所形成的可行使狀態,如法律保障、無障礙環境、公共托育、言論與集會自由。Nussbaum 主張人權的實現程度應以綜合能力為判準,而非僅看個人素質或主觀滿意度。
- 五、人權闡述與人權教育蘊意:她以十項核心能力(生命、健康、身體完整、感官想像思考、情感、實踐理性、歸屬、與其他物種共存、遊戲、政治與物質環境控制)界定人權內容,主張人權即對門檻水準綜合能力之正當請求,並據以推導國家與國際社會的義務。教育本身即為綜合能力,須以蘇格拉底詰問、敘事想像與多元文化素材培養內在能力,同時消除歧視、提供參與管道與資源,避免流於條文灌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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