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
第1題
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
題目
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ment ethic),同 時她也從這種能力取徑來理解人權,區分人類的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及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試問她所說的這三種能力之意涵分別為何?如何運用這三 種能力的區分來闡述人權?其見解在人權教育上有何蘊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努斯鮑姆(M. C. Nussbaum)指出,這是人與生俱來的道德稟賦與潛能,例如感受、想像、實踐理性與結社(affiliation)的萌芽。它尚未經過培養,卻是一切發展的基礎;正因為人人皆有,才構成平等尊嚴與道德關懷的基礎。
- 二、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指基本潛能經家庭、教育與社會互動後發展出的成熟特質與技能,例如識字、批判思考、健康與情緒調節。它是個人「已具備」的狀態,但仍須外部條件配合,才能實際行使。
- 三、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指內在能力結合制度、資源與環境後可實際行使的自由,例如「能受教育」須有學校、合格教師與免於歧視的法律。努斯鮑姆主張社會應保障綜合能力,而非僅培育內在能力。
- 四、闡述人權:她以能力門檻界定人權,主張人權並非抽象宣言,而是「人人應能享有尊嚴生活」的政治承諾;基本能力提供道德正當性,內在能力指出教育之責,綜合能力則界定國家義務與資源配置,三者構成權利實現的連續歷程。
- 五、人權教育蘊意:課程應兼顧潛能啟發、能力培養與制度批判,讓學生認識自身權利、理解他人處境,並培養實踐理性與同理;學校須去除歧視結構、提供支持性環境,使弱勢者的綜合能力得以實現,將人權化為可踐行的生活方式。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