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韓文) 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
第1題
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
題目
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ment ethic),同 時她也從這種能力取徑來理解人權,區分人類的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及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試問她所說的這三種能力之意涵分別為何?如何運用這三 種能力的區分來闡述人權?其見解在人權教育上有何蘊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以「人能夠做什麼、成為什麼」為核心,主張每個人都應享有達到尊嚴門檻的基本能力組合;她稱此取徑既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因為權利是可主張的資格,發展政策應以擴充人的能力為目的,並要求國家與他人尊重、保護、促進這些能力,而非只以所得或效用衡量。
- 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指與生俱來的稟賦與潛能,尚未經訓練或制度支持,例如感知、想像、情感、實踐理性與依附能力。它們是道德關懷的基礎,顯示人有發展的可能;但若缺乏養育、教育與資源,這些能力可能萎縮,因此基本能力不等於已實現的自由。
- 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指經由家庭、學校、文化與個人努力而形成的成熟狀態與技能,例如識字、批判思考、情緒調節、專業知能與道德判斷。它們已內在於個人,但仍須外部條件才能施展;教育、師生互動與社會支持,是將潛能轉為實能的重要機制。
- 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指內在能力加上外部制度與物質條件後,個人真正能選擇與行動的自由。例如具備表達能力者,仍需言論自由、公共空間與免於報復的保障,才能形成政治參與的綜合能力。人權應保障綜合能力,而非僅有形式上的權利宣告。
- 三種區分的人權蘊義是:基本能力提供人權的道德正當性,內在能力說明教育與社會化的義務,綜合能力要求國家移除歧視、貧窮、暴力與無障礙障礙。人權教育因此不能只灌輸條文,應培養批判思考、同理與實踐理性,並把教室建成可參與、可發聲、受尊重的環境,評量也須檢視支持條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